質 權
一、質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質權是指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動產(chǎn)或權利,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
(二)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chǎn)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chǎn)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chǎn)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jīng)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二、動產(chǎn)質權的設立
(一)設立書面合同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xiàn)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三、動產(chǎn)質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于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jīng)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Α^D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jīng)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并就其價金優(yōu)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四、權利質權
(一)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chǎn)收益。
(二)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票據(jù)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jù)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于權利質權的特別規(guī)定
(1)以票據(jù)、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xiàn)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jīng)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例](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單項選擇題)8.方某向孫某借款1萬元,孫某要求其提供擔保,方某說:“我有一部手提電腦被劉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質押吧,但租金不作質押?!睂O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孫某實際占有電腦時質押合同才生效
B.如劉某書面同意,則質押合同生效
C.如劉某收到關于質押的書面通知,則質押合同生效
D.如質押合同生效,則孫某有權收取電腦租金
答案及解析:C 《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同時《擔保法解釋》第88條規(guī)定,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chǎn)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chǎn)的,該行為無效。所以,當占有人劉某收到關于質押的書面通知時,質押合同生效,所以應選C。至于D項,如果質押合同生效,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質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所以D項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