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憲法的基本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chuàng)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chuàng)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shù)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xiàn),人民的公意表現(xiàn)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xiàn)是國家學說發(fā)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chuàng)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chuàng)造性運用和發(fā)展。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chuàng)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tǒng)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guī)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xiàn)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jiān)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xiàn)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xiàn)為監(jiān)督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完成的。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jiān)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chuàng)。權力機關的組成成員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并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