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剛剛分配參加工作的青年教師甲,見所帶班級的男生女生接觸頻繁,就在班會上三令五申說,男女生不得在課下接觸耽誤學習,否則將向家長和校長匯報。某日其從學校收發(fā)室經(jīng)過時,發(fā)現(xiàn)有班上學生乙的幾封來信,信封上寫有“地址內詳”,當即懷疑乙是在談戀愛,就把幾封信全部拿走。當晚,甲將幾封信全部拆閱,發(fā)現(xiàn)確實是一位男生寫給乙的求愛信。第二天,甲將此事報告了校長和乙的家長。并且在全班班會上對乙進行了點名批評,說“小小年紀,不思進取,亂談戀愛,有傷風化,不是一個好東西”,乙當眾受辱,精神壓力很大,誘發(fā)精神病,被迫輟學。
[問題]
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如果構不成犯罪,請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甲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侵犯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個人。任何機關團體、法人組織,均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本罪的客觀方面的“暴力”是指,是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損害而采取的強制手段,不是指對受害人的人身進行的毆打、傷害;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語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亦即使多數(shù)人看到或者聽到;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壞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本案中,甲為了管教學生,私拆信件,而后將信件內容加以宣傳、擴大,并且當眾說乙不是一個好東西,使小小年齡的乙人格受到很大傷害,從主觀上講,甲有貶低乙人格的故意,這一點從其話語中可以看出,從客觀上看,甲有貶低乙人格的行為,而且造成乙精神失常的嚴重后果,已經(jīng)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所以,甲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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