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定性(第229條)牽連犯但以“法定的一罪”論處,直接定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2、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與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如何定性與區(qū)別(第238條第2、3款)前者屬于結果加重犯,后者屬于轉化犯,行為性質發(fā)生了變化。
23、綁架過程中又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理方法(第239條)原則上直接以綁架罪論并判死刑,注意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其對綁架罪本身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實施綁架過程,殺害被綁架人的,對殺人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2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容易相伴隨而產生的其他行為如強奸、侮辱、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之間的關系(第241條第2、3、4款)實行數罪并罰。
25、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行為的不同定性(第242)一般情形下以妨害公務罪論處,但如果行為人采取聚眾的方式的,則對該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論處,而對其他參加者仍定妨害公務罪。
26、郵電工作人員私開、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從中竊取財物的如何定性(第253條第2款)依照盜竊罪從重處罰。
27、重婚罪的行為范圍與破壞軍婚罪的行為有所不同(第258條、第259條)前者僅限于結婚,而后者不僅包括結婚的行為,還包括同居的行為。
28、冒充軍警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的處理:如果時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屬于263條規(guī)定有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時冒充軍警招搖撞騙的定招招搖撞騙罪并以279條第2款從重處罰;如果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定372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注意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搖撞騙的,則根據450條規(guī)定,仍應定372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29、聚眾“打、砸、搶”行為的定性(第289條)首先明確聚眾“打、砸、搶”本身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對該行為應根據具體危害情形而定不同的罪:即如果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是搶劫或者毀壞公司財物的,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30、賭博罪的構成要件(第303條)其構成要件要求非常明確,即主管上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客觀上有三種行為之一即可:一是聚眾賭博,二是開設賭場,三是以賭博為業(yè)。
31、第307條的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應當構成306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
32、拒絕作證行為而可能構成犯罪的僅限于間諜犯罪方面的證據(第311條的拒絕提供間諜罪,其他情形下拒絕作證的行為依罪行法定原則目前很難定罪。)
3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進行幫助轉移的行為構成轉移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買贓自用或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構成收購贓物罪。(312條)
34、騙取出境證件罪僅限于犯罪目的是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而非個人使用等(第319條,)如果僅為個人使用而騙取出境證件,應作為322條得到偷越國邊境罪——很有肯能是該罪的預備犯。
35、公民個人將合法收藏的珍貴文物進行自售或自贈處理而構成犯罪的僅限于將文物處理給外國人(325條的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36、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僅限于國有單位處理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的情形(327條)
37、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過程中,并有從中盜取了珍貴文物或者嚴重破壞珍貴文物情形的,應當作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構成處理(328條)此中情況下故意或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的行為不單獨定性。
38、非法行醫(yī)罪與非法進行節(jié)育手術罪之間的關系: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的關系(336條)
39、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構成犯罪(347條)
40、包庇或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的定性(即與310條包庇、窩藏罪的關系),隱瞞毒贓行為與191條洗錢罪的關系(349條相對而言是一特殊條款)
41、組織賣淫罪也強迫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之間的關系(358條)組織行為是一個復合行為,可以包容強迫賣淫罪的行為;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罪犯罪活動雖然從理論上看符合共犯關系,屬于幫助犯,但立法上將該幫助行為單獨定性,即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論處。
42、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為如何定性(359條第1款第2款)一般以引誘賣淫罪定罪論處,如果引誘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則應以引誘幼女賣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