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
自首不實--自首不徹底
自首不盡--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行為。
四十三、 唐律特點、影響
特點: 禮法合一 、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立法技術(shù)完善
影響:朝鮮《高麗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刑書》
四十四、宋刑統(tǒng)
刊印頒行宋刑統(tǒng),篇下分門體例新。
收錄五代時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jié)構(gòu)。
四十五、編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時設有“編敕所”。敕主要是關(guān)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guī)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內(nèi)親屬結(jié)婚(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jié)婚例外);原則上禁止在任州縣官與部下、百姓交婚;允許妻子在一定條件下離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繼承:
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quán),
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quán);
四十八、南宋繼承
家無男子稱絕戶,絕戶也需繼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繼,夫妻俱亡命繼稱。繼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兒未出嫁,四分財產(chǎn)占其三,獨留一份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買賣契約
絕賣--一般買賣。
活賣--附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
賒賣--商業(yè)信用/預付方式,收取價金。
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賃、借貸契約
房宅: “租”、“賃”或“借”。
人畜車馬:庸、雇。
借--使用借貸,不付息--負債。
貸--消費借貸,付息--出舉。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緩和矛盾;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兩宋多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時偶爾用之,仁宗后成為常制。
五十三、凌遲
?。?)始于五代時西遼。
?。?)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
?。?)南宋《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大清現(xiàn)行刑律》廢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漢人、南人(原南宋統(tǒng)治的民眾)
蒙漢異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漢人、南人訴案--刑部,
同罪異罰。
燒埋銀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誥》(《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點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會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會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條例--刑事單行法規(guī),編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條之后。
2、則例-行政部門或?qū)iT事務的單行法規(guī)匯編?! ?
3、事例-皇帝的“上諭”/經(jīng)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建議?!?/P>
4、成例--定例,整理編訂的事例\單行法規(guī)。統(tǒng)稱,條例+行政單行法規(guī)。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罰
1、創(chuàng)奸黨罪
2、充軍刑,本人終身充軍、子孫永遠充軍
3、刑罰從重從新(與唐律比):重其所重--賊盜及有關(guān)錢糧;輕其所輕--典禮及風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發(fā)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議制:重大死刑案件--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
三司會審:重大疑難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會審。
五十九中央司法機關(guān)
西周:大司寇
秦漢:廷尉
北齊: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