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秦司法官吏瀆職犯罪
1、見知不舉不直:
2、罪應(yīng)重而輕判,罪應(yīng)輕而重判
3、縱囚:當(dāng)論罪而故意不論罪
4、失刑:因過失而量刑不當(dāng)
十九、秦代刑罰
1、徒刑: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qiáng)制其服勞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經(jīng)濟(jì)刑:貲、贖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實際從事的勞役不限與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4年),
3、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盜(2年),
5、候:發(fā)往邊地充當(dāng)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罰原則
1、身高確定刑事責(zé)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負(fù)刑責(zé),
2、區(qū)分故意與過失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團(tuán)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處罰
5、自首減輕處罰
6、誣告反坐:
二十二、漢律儒家化
1、上請:漢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東漢普遍特權(quán)。
2、恤刑:漢景帝(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dāng)鞠系者,頌系之)。
3、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卑幼藏尊長不負(fù)刑責(zé);尊長藏卑幼有條件的負(fù)刑責(zé)。
二十三、文帝改革:緹縈為父上書
黥刑---髡鉗城旦舂(去發(fā)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斬左趾---笞五百,
斬右趾---棄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節(jié)、行刑不得換人,刑制改革進(jìn)步。
二十五、漢
?。薄ⅰ洞呵铩窙Q獄。董仲舒;儒家化;論心定罪
?。病h秋冬行刑”。天人感應(yīng);秋審的淵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于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二十七、《晉律》
司馬代魏西晉立,泰始年間做法律,律名晉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創(chuàng)。張斐杜預(yù)疏法律,解釋與律同效力,此律還名張杜律。
二十八、《北齊律》
承先啟后北齊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現(xiàn)。此時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變,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隋律開皇改十惡。
二十九、魏晉法律形式
科:補充、變通律、令;
格:=令,補充律,刑事法律,與隋唐不同;
比:比附/類推;
式:公文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