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乱中文字幕久热,午夜天堂电影在线,亚洲91最新在线,老熟女一区二区免费视频

<center id="w8c0s"><optgroup id="w8c0s"></optgroup></center>
  • <dl id="w8c0s"><small id="w8c0s"></small></dl>
    <dfn id="w8c0s"><source id="w8c0s"></source></dfn>
    <abbr id="w8c0s"><kbd id="w8c0s"></kbd></abbr>
  • <li id="w8c0s"><input id="w8c0s"></input></li>
    <delect id="w8c0s"><td id="w8c0s"></td></delect>
    <strike id="w8c0s"><code id="w8c0s"></code></strike>
  • 您現在的位置:233網校>注冊會計師>模擬試題>稅法模擬題

    考試大:200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題解十七

    來源:233網校 2007年8月31日

    18.《征管法》規(guī)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笔裁词恰按粰?、撤銷權”?
    【解答】代位權、撤銷權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兩種手段,是指在特殊條件下,合同也可以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發(fā)生效力。其中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诵惺蛊錂嗬?,即代替?zhèn)鶆杖藢ζ鋫鶆杖思吹谌颂崞鹪V訟,請求第三人給付的權利。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客觀上消極地不行使權利,也就是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不論其原因如何以及債務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雖然其行使方法有所不當或其結果并非有利,債權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權,否則將構成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不當干涉。另外,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實現的,也不得代位行使。由此,代位權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權利,一是應為現實權利,對于非現實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二是債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所有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擔保物權、優(yōu)先權等,三是可依法請求的權利,如果該權利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已被債務人處分,則不得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并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違反此注意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原則上不得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擅自處分的,其行為無效。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義務,但債務人遲延受領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主要有: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為受領,但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債務人的某項權利被債權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對該權利一般不能再作處分。
    (2)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對因行使代位權所用的必要費用,有權請求債務人予以返還。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時雖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擅自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3)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凡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上述關于代位權的規(guī)定,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代表國家征稅的稅務機關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當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稅務機關町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到期債權。如果該債權專屬于該納稅人的,則稅務機關不能代位行使。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了代位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仍有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還要繼續(xù)履行,并應承擔因欠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債權人的撤銷權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即:從客觀要件來說,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該處分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里所說的處分行為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對于債務人實施一定的非以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如結婚、收養(yǎng)等,因與責任財產無關,因此不能由債權人提出撤銷。從主要要件來說,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交易行為時具有主觀惡意。在這點上應區(qū)分兩種情況:對于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不必有主觀要件存在就可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無償處分行為僅僅是受益人失去無償利益,并未損害其他的利益,因而法律應保護受到危害的債權人的利益;對于有償的處分財產行為的撤銷,必須以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都具有損害于債權人的惡意為要件。認定債務人有無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為準;而第三人的惡意,通常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獲取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或應當知道該轉讓行為是明顯的不合理行為而接受轉讓的。
    第二,能夠通過撤銷權方式保全的債權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fā)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2)債權主要是以金錢給付為標的的債權;
    (3)債權一般并不附有擔保,但若債務人不履行其應負的義務,將其財產為他人設置擔保,從而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第三,債權人應當依一定的訴訟程序行使撤銷請求權。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范圍為限,并且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負擔相關必要的費用。債權人應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債權人無法知道撤銷事由,應在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其撤銷權消滅。

    19.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有哪些不同?
    【解答】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在形式上非常接近,它們都是在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后,稅務機關對其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但稅收滯納金不同于稅收罰款。它們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目的不同。稅收滯納金以促使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為目的,不以設定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宗旨,目的實現,即停止累計,它是對占用國家資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帶有經濟補償性質;而稅收罰款是對納稅人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達到教育其不再違法的目的,具有警戒作用,以設定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宗旨,既使納稅人對自己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補正,稅務機關事后也可以對其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2)范圍不同。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金錢;而罰款可以針對《征管法》中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罰款的各類違法行為,包括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而納稅人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行為。
    (3)計算方法不同。稅收滯納金按日累計,從滯納稅款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多次重復課征;而稅收罰款稅務機關只能對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處罰一次,不能重復處罰。
    (4)救濟途徑不同?!墩鞴芊ā返诎耸藯l規(guī)定,納稅人對滯納金征收有異議,必須先行繳納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冉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納稅人對罰款有異議,不需要先行繳納或提供擔保即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0.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財產后,稅務部門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稅款,財產所有人就此變賣行為是否征稅,如何征稅?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的規(guī)定:
    (1)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活動屬司法活動,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于應稅行為,稅務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活動征稅。
    (2)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zhí)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3)稅收具有優(yōu)先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執(zhí)行。
    (4)鑒于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強制執(zhí)行活動而被拍賣、變賣財產的收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優(yōu)先從
    該收入中征收稅款。

    21.能否從稅務機關的責任和納稅人的責任進一步明確欠稅追征期限?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的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1)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2)《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guī)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fā)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guī)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容: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22.甲公司2006年5月至6月由于生意下滑,沒有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曾通知其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后被稅務稽查局查到,定為偷稅。遂按照《征管法》的規(guī)定,予以補
    稅、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然而,乙公司從2006年6月份開始經營,也未申報納稅,后被稅務機關發(fā)現,卻定為“不申報納稅”,也按照《征管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稅、加收滯納金、處于罰款。請問,同樣都是沒有繳納稅款,為何定性卻不一樣?如何區(qū)別“偷稅”與“不申報納稅”?
    【解答】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诹臈l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上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分別是對“偷稅”和“不申報納稅”的界定和處罰。構成偷稅的,必須具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同時采取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手段(六十三條列舉了偷稅四種手段);而“不申報納稅”主觀上具有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但沒有采取“偷稅”所列舉的手段。對“偷稅”和“不申報納稅”都是由稅務機關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于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不同的是,“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申報納稅”沒有此規(guī)定。稅務機關之所以認定甲公司“偷稅”,是因為甲公司主觀上具有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又有了偷稅的手段即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而乙公司雖然也有不繳稅款的動機,但并沒有采取偷稅的手段,屬“不申報納稅”。因此,不繳應納稅款數額無論多少都不會構成犯罪。
    23.對偷稅行為的處罰,處以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那么是否是(稅款+滯納金)×處罰比例?
    【解答】計算罰款的基數是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

    24.在偷稅中,法律規(guī)定了偷稅數額的比例,請問這個比例如何計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中,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fā)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xù)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fā)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百分
    比達到10%以上.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汁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25.“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且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lO萬元以上,處3~7年有期徒刑”,那么對于30%以上但不滿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但不滿30%的如何處罰呢?
    【解答】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必須同時符合“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10萬元以上”這兩個條件。對于30%以上但不滿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但不滿30%的應該執(zhí)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

    26.教材中分別有這樣兩段話:“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不就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稅款嗎?
    【解答】這兩者是有區(qū)別的,前一個未涉及稅款,只針對申報,比如納稅人沒有應稅收入,未辦理納稅申報,也要按此處理。后一個涉及了稅款,即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解繳的稅款?!墩鞴芊ā贩韶熑蔚暮芏鄺l款表面上是重復的,但實質上強調的法律事實不同,側重點不一樣。

    27.《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稅”和第六十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有何區(qū)別?
    【解答】第六十三條強調的是采取了各種手段并造成了不繳稅或少繳稅款的偷稅后果,第六十四條強調的是虛假申報的行為本身,該行為不一定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比如納稅人當年實際虧損10萬元,但虛假申報虧損20萬元,盡管當年沒有少繳稅款,稅務機關也可按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28.《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50%以上5倍以下罰款”,為什么沒提到滯納金呢?是否不追繳滯納金?
    【解答】滯納金是需要追繳的。第六十八條是在《征管法》的第五章法律責任中,這一章主要強調的是處罰。而滯納金不能完全算是一種處罰,新《征管法》降低滯納金比例以后,更強調的是一種補償性質,關于滯納金的規(guī)定在新《征管法》是放在第三章稅款征收中,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主要稅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

    相關閱讀
    精品課程

    正在播放:會計核心考點解讀

    難度: 試聽完整版
    登錄

    新用戶注冊領取課程禮包

    立即注冊
    掃一掃,立即下載
    意見反饋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