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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匯編

    來源:233網校 2007年8月6日

     
    二十五、漢
    1、《春秋》決獄。董仲舒;儒家化;論心定罪
    2、漢秋冬行刑”。天人感應;秋審的淵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于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二十七、《晉律》
    司馬代魏西晉立,泰始年間做法律,律名晉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創(chuàng)。張斐杜預疏法律,解釋與律同效力,此律還名張杜律。
     
    二十八、《北齊律》。
    承先啟后北齊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現(xiàn)。此時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變,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隋律開皇改十惡。
     
    二十九、魏晉法律形式
    科:補充、變通律、令;
    格:=令,補充律,刑事法律,與隋唐不同; 
    比:比附/類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晉南北朝法典
    1、八議入律
    2、官當:北魏南陳
    3、重罪十條
    4、刑罰改革:北朝南朝廢宮刑
    5、準五服制罪: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6、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復奏為五復奏。
     
    三十一、八議—周禮八辟
    議親(皇帝親戚)。
    議故(皇帝故舊)、
    議賢(有傳統(tǒng)德行與影響的人)、
    議能(有大才能)、
    議功(有大功勛)、
    議貴(貴族官僚)、
    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
    議賓(前代皇室宗親)。
    三十二、隋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勞役刑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類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長孫無忌、李勣;《永徽律》與《律疏》,元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中國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風格、特征;中華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
     
    三十四、
    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唐律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睦。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為常赦所不原—十惡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殺:
            謀殺:預謀殺人;
    故殺: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意念;
    斗殺: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誤殺: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過失殺:“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出于過失殺人;
    戲殺:“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三十六、《唐律》六贓
    1、受財枉法, 
    2、受財不枉法, 
    3、受所監(jiān)臨,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
    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 
    5、竊盜,以隱蔽手段將公私財物據(jù)為己有
    6、坐贓,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
    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三十八、
    公罪: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
    私罪:與公事無關 -盜竊、強奸。
    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受人囑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論處。
     
    三十九、唐律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
    3、類推: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四十、唐自首與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舉發(fā)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發(fā)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減輕處罰。
     
    四十一、
    謀反等重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不適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shù)償還。
    輕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實--自首不徹底
    自首不盡--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行為。
     
    四十三唐律特點、影響                      
          特點: 禮法合一 、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立法技術完善
    影響:朝鮮《高麗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刑書》
    四十四、宋刑統(tǒng)
    刊印頒行宋刑統(tǒng),篇下分門體例新。
    收錄五代時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四十五、編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時設有“編敕所”。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guī)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例外);原則上禁止在任州縣官與部下、百姓交婚;允許妻子在一定條件下離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繼承:
    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
    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四十八、南宋繼承
    家無男子稱絕戶,絕戶也需繼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繼,夫妻俱亡命繼稱。繼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兒未出嫁,四分財產占其三,獨留一份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買賣契約
    絕賣--一般買賣。
    活賣--附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
    賒賣--商業(yè)信用/預付方式,收取價金。
    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賃、借貸契約
    房宅:  “租”、“賃”或“借”。
    人畜車馬:庸、雇。
    借--使用借貸,不付息--負債。
    貸--消費借貸,付息--出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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