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紀某訴稱,他與被告陳某是朋友。1993年6月份,他與邱某、鄭某和黃某給別人介紹買賣宅基地,共得介紹費十多萬元。當他們在邱某的鋪子分款時,被告剛好路過,便向他借款一萬元,沒有寫借條。此后幾年一直沒向被告催討, 2005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討,被告否認向其借過錢并起爭執(zhí),被告打“110”報警,經(jīng)警方調查后調解仍無法解決,告知當事人到法院解決。庭審時邱某、鄭某和黃某均到庭做證,證明被告當時向原告借一萬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認,并聲稱不認識3位證人。
[分歧]
該案經(jīng)過了兩次一審和兩次二審,也經(jīng)過了審判委員會討論,第一次一審審理后認為借款事實成立,二審審理后認為有些細節(jié)沒有查清遂發(fā)回重審。一審重審后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仍認為借款事實足以認定,二審再次審理后終審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遂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
一審法院更多的體現(xiàn)基層法官在農(nóng)村日常生活中的經(jīng)驗而作出的判決。主審法官在事實難以認定的情況下到原告居委會調取有關原告的的品行情況,居委會證明原告比較率直,信譽好,沒從事過非法的事情,系村民代表。原告年紀較大,多次主動到法庭陳述本案案情,每次向法庭陳述時情緒都較為激動,多次表示如果沒有借款給被告,欺騙法庭,其斷子絕孫,主審人也曾向參與調解的派出所同志了解,派出所同志也認為應該存在借款事實。在第一次一審判決后,被告要求調解,因法院已作出判決,無法調解。據(jù)此,一審法院法官在第二次一審判決時綜合各種調查情況和被告的言行,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對借款事實進行了認定。
二審法院更多的居于對舉證責任的證據(jù)進行純法律審查分析而作出的判決。認為原告提供的公證書只能證明其參與介紹宅基地買賣賺取介紹費是事實,不能據(jù)此推定原告原告借款給被告的事實。對證人證言的證據(jù)審查要求也比較嚴格,認為證人的證詞雖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借款情況,但由于證人證言的復雜性,證人的證言在一些細節(jié)存在瑕疵,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jù)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原告所舉的證據(jù)證明力不足以證明借款的事實,證據(jù)不足,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提醒]
在我國農(nóng)村的民間借貸中,由于雙方相互信任,特別是在雙反有一定的親戚、朋友關系的借款中,出借方因礙于面子開不了口要借條,借款方也沒主動出具借據(jù),一旦發(fā)生糾紛時出借方很難舉出足夠有力的證據(jù),有時明明是借了錢也得吃啞巴虧。
從此案中也告誡人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民間借貸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雖然雙方都相互信任,但在借款時,還應出具借據(jù)為好。這樣,對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將來行使追索權,免除借款人拒不認帳的憂慮,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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