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分處罰金10萬元。
2007年8月,兩被告人和張某(在逃)經預謀后到洛陽市某銀行,將事先準備好的讀卡器和微型攝像頭分別裝在該銀行刷卡門和自動取款機上,將儲戶楊某卡上的卡號和密碼竊取后復制了楊某的銀行卡。事后,兩被告人用復制的銀行卡分別將楊某賬號上30.5萬余元中的29.6萬余元通過轉賬方式轉至三張事先已用假身份證辦好的銀行卡上,其余款項從柜臺上以現金支取方式取走,隨后三人分贓揮霍。
2007年9月,兩被告人伙同徐某(在逃)竄至山東省日照市,用上述方法通過轉賬和現金支取方式取走蔡某賬上6.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