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華漕鎮(zhèn)村民曹林因建造新房讓茅某負責施工。6月8日,茅某將此工程的泥工轉包給了林先生。林接到工程后,即通知胡女士到工地務工,并確定日報酬45元。6月21日下午5時,胡女士在一樓平臺上拉吊機起吊的一車磚塊時,由于吊機失靈將其帶倒摔下樓致當場昏迷,被送往上海市長寧區(qū)中心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腦外傷、胸椎骨折,至今仍在武警總隊醫(yī)院繼續(xù)治療。而茅某在支付了5.5萬元費用后一直拒絕支付繼續(xù)治療的費用。為索賠損失,胡女士的丈夫以代理人的身份將茅某、林先生和東家曹林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12萬元,其他費用等治療完畢后另行起訴。
茅某辯稱,該工程已轉包給林先生,且胡女士是林先生雇傭的。 林先生辯稱,胡女士是通過自己介紹到茅某工地工作的,工作中的吊機也是茅某提供的,事故的發(fā)生系由于吊機故障造成。況且自己也是為茅某工作的,故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曹林辯稱,胡女士務工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才可以,現因胡女士沒有技術能力導致受傷,故與己無關。
胡女士受雇于誰,三被告各自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從林先生通知胡女士到工地干活,并確定工資報酬,結合其與茅某間清包工協(xié)議,可以說明林先生對使用務工人員有一定的決定權,對報酬的給付有一定的支配權,所以,認定林先生系胡女士的雇主。茅某與林先生間的協(xié)議系內部包工協(xié)議,法律上不能免除其對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茅某應對林先生雇傭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曹林發(fā)包給茅某建造的房屋系農村宅基地房屋,建筑結構相對簡單,工期相對較短,且胡女士、茅某、林先生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故認定曹林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