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周陽(化名)系被告張某與被告陳某擅自開辦的金水區(qū)大鋪村小博士幼兒園的小班學生。2006年11月9日中午午休時,周陽一直趴著睡,幼兒園值班老師沒有糾正其睡姿。其他幼兒起床后,值班老師也沒有按作息時間叫醒周陽,并將其一人留在屋內繼續(xù)午睡。當日下午4時許,幼兒園學生吃晚飯時,值班老師才去叫周陽。這時,發(fā)現周陽呼吸已經停止,面色呈現青紫。隨后,幼兒園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將周陽送往河南中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但是,周陽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被告張某申請,為確定死亡原因,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委托鄭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周陽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結論為:排除外傷、機械性窒息、常見毒物中毒、疾病、注射疫苗過敏性休克致死,周陽平素身體健康,發(fā)育營養(yǎng)良好,又死在睡眠當中,綜合分析,周陽符合嬰幼兒猝死綜合癥死亡。
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還查明,張某與陳某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小博士幼兒園系二被告共同開辦、共同經營,該幼兒園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其聘用老師無相關資質證書。
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幼兒園系對幼兒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其設立具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二被告未經過審批擅自開辦小博士幼兒園,且該幼兒園不具備辦幼兒園的條件;招聘未具有相關資質證書的教師上崗,并缺乏對教師上崗的監(jiān)督、教育、管理,具有嚴重過錯。周陽不滿2歲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周陽被送往幼兒園時監(jiān)護義務已轉移至幼兒園,幼兒園未對周陽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致使周陽在該園午休過程中一直趴著睡,在已影響周陽的正常睡眠的情況下,未得到及時正確糾正,午休時間過后也未被及時叫醒,在別的孩子上課活動過程中,周陽未按時上課,直至吃晚飯時間才被發(fā)現停止呼吸,造成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由于二被告擅自開辦幼兒園,并疏于管理,致使周陽在其監(jiān)護期間造成死亡,雖然周陽死亡被鑒定為嬰幼兒猝死綜合癥,但該鑒定結論不能排除二被告的過錯與周陽的死亡這一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被告因其過錯仍應對周陽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擔7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