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占優(yōu)勢的原則,法官可以通過一般交易觀念、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確定合同相對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為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簡要案情
佛山市三水區(qū)千葉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葉花園公司)的員工葉耀松、程越華、陳靜荷、李朗輝、盧燦光、陳毅新(均為該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從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間,在佛山市三水區(qū)大佛口飲食服務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佛口公司)進行簽單消費,上述6人所簽單據的單位名稱一欄都注明為“千葉花園公司”,消費目的為千葉花園公司員工用餐或公務接待等,累計簽單欠款共55216.20元。后盧燦光、陳毅新與千葉花園公司發(fā)生股權矛盾離開該公司,大佛口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千葉花園公司催收欠款,千葉花園公司確認并同意償付葉耀松、程越華、陳靜荷、李朗輝4人的簽單消費欠款共計25520.30元,但千葉花園公司以盧燦光、陳毅新兩人并無授權簽單消費為由拒絕支付剩余欠款。大佛口公司在2005年4月4日向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千葉花園公司繼續(xù)償付盧燦光、陳毅新兩人的簽單欠款共計29695.90元。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一般的交易觀念和經驗法則,結合大佛口公司和千葉花園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千葉花園公司其他員工在結算單據上簽名對服務費用進行確認的交易習慣,且千葉花園公司在盧燦光、陳毅新以千葉花園公司名義簽單后到法庭審理前一直未向大佛口公司提出異議,認定盧燦光、陳毅新兩人在服務結算單上的簽名行為,是代表千葉花園公司對服務費用的確認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由千葉花園公司承擔。據此判決:佛山市三水區(qū)千葉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佛山市三水區(qū)大佛口飲食娛樂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29695.90元,逾期給付,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yè)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用2166元由佛山市三水區(qū)千葉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根本不知道盧燦光、陳毅新兩人的簽單消費活動,事前沒有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的授權,事后也沒有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的追認,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與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之間沒有任何書面甚至口頭約定盧燦光、陳毅新的簽單消費均由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負責。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佛山中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盧燦光、陳毅新兩人簽單消費的債務是否應由千葉花園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民商事活動中,對職務行為的認定適用外觀主義原則,只要在客觀上具備執(zhí)行職務的特征,又以法人名義實施,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行為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就可以認定該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即形成職務上的表見代理。這是因為合同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環(huán)境應當具有的一種確定狀態(tài)亦即交易者基于對交易行為合法性的信賴及對交易行為效果確定性的正當期待而進行的交易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
本案中,盧燦光和陳毅新在簽單期間是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兩人所簽單據顯示的消費單位均為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消費目的為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員工用餐或公務接待等,依據一般交易觀念和經驗法則可以判斷,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作為以收受現金為享受權利方式的飲食服務娛樂經營者,除非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授權過葉耀松、程越華、陳靜荷、李朗輝、盧燦光、陳毅新6人可以在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簽單消費外,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不可能準許上列6人在長達一年時間內累計簽單消費達5萬余元,且上列6人簽單消費均注明是員工用餐或公務接待,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在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起訴前亦從未對上列6名簽單人員簽單消費提出過異議,上訴人千葉花園公司又確認并償付與盧燦光、陳毅新兩人簽單方式完全相同的葉耀松、程越華、陳靜荷、李朗輝4人的簽單。
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關于“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關于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占優(yōu)勢原則的規(guī)定,結合案件情況,應認定盧燦光、陳毅新兩人在被上訴人大佛口公司處的簽單消費行為,已形成職務上的表見代理,其法律后果即兩人簽單消費的債務應由千葉花園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判決結果
2005年8月30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166元,由上訴人佛山市三水區(qū)千葉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