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特征:首先行政訴訟是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專指法院動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次 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再次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最后行政訴訟當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lián)系】
一、聯(lián)系。行政訴訟解決的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在遺棄解決行政爭議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因不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賠償訴訟既有行政訴訟的特點也兼具民事訴訟的特點。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民事訴訟規(guī)則進行。
二、區(qū)別
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 |
訴訟客體 | 行政爭議 | 民事爭議 |
訴訟目的 | 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 | 解決民事糾紛,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的實現 |
訴訟主體 | 具有恒定性,被告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沒有限制 |
訴訟權利義務不同 | 不對等,被告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不承擔此項責任 | 對等,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附有舉證義務 |
可否適用調解不同 | 法律規(guī)定禁止適用調解,法院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調解結案 | 可以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以調解結案 |
判決 | 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履行等判決,但不對當事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作出直接判決 | 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執(zhí)行方式 | 對原被告有不同的執(zhí)行措施。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對部分判決的直接強制執(zhí)行手段 | 強制執(zhí)行全部由法院進行,普遍適用于原被告 |
【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是規(guī)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訴訟活動程序,規(guī)范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也是我國重要的法律部門。行政訴訟法是規(guī)定行政訴訟活動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行政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是訴訟行為和訴訟關系;行政訴訟法的主要內容是規(guī)定行政訴訟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1、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guī)范。是行政訴訟立法的最重要法律根據。
2、行政訴訟法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的基本淵源。
3、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的原則規(guī)定,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有關法律監(jiān)督的原則規(guī)定都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之一。
4、民事訴訟法典。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必須符合下述原則;不沖突原則,對于行政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而民事訴訟法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與行政訴訟案件的性質不沖突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行政訴訟法優(yōu)先適用規(guī)則。對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做了規(guī)定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適用行政訴訟法。
5、單行法律法規(guī)。
6、國際條約、
7、法律解釋。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作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
1、空間效力。適用于我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例外: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不適用大陸地區(qū)的行政訴訟法。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能在制定主體所轄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有效。
2、時間效力。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3、對人的效力。原則上采取屬地主義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但是中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外國公民的權利做了特殊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除非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豁免或者外交人員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動行政訴訟法對其沒有約束力。
4、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適用范圍,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二者規(guī)定的內容及范圍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訴訟法是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
2、與行政程序法的關系是,都是保證行政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但是二者適用的主體不同,所處的階段也不同。行政實體法首先通過行政程序法得以實施,只有發(fā)生行政爭議時,才有適用行政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實施行政實體法的必要。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1、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對行政訴訟活動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為規(guī)則。對行政訴訟活動有拘束力,無論人民法院還是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都要遵循。在行政訴訟的法律條文含義不明確時,當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可直接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作為訴訟依據。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1、行政審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行政審判權是我國司法主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只能有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外國政府和機關不能干涉或者分割。其次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自己對某一行政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阿個人都不得干涉,最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2、案件審判獨立。法院集體獨立是我國行政審判獨立的實質。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響。
3、合議庭審判獨立。合議庭獨立進行審判,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不受審判委員會院長或者庭長的干涉。對于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如果合議庭經開庭審判不能作出判決,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4、審判人員獨立。即審判人員參加合議庭審判和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定時不受來自法院內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獨立進行判斷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表決。法官的個人獨立時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必要條件。
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要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要將相關的事實調查清楚。一是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查明行政機關自身調查的證據是否合法、客觀和充分,查明行政機關的認定方法和結論是否正確。二是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在必要時應當進一步查明行政案卷中沒有真實反映或遺漏的有關案件事實。三是行政訴訟程序事實。不僅要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2、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判斷。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在遇到法律沖突時,還應當遵守有關的法律沖突選擇適用規(guī)則。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1、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
從客體來看,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訴訟原告行為的合法性,對于受案范圍之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當然也就不能審查。
從內容來看,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原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審查合法性的內容包括:(1)行政機關是否有為該行為的職權,是否超越法定的職責權限,以及是否享有事務管轄全、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任何一方面違法都構成無權限或者超越職權;(2)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事實是否清楚,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3)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4)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5)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在法定得力外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2、意義。明確了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的制約關系。表明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僅限于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對行政機關進行全面干預也不能代替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具體化對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等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活動具有指導意義。
【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1、行政機關和共民或者其他組織一樣都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2、各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
3、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參與行政訴訟的機會,防止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十佳壓力同時也應當防止原告濫訴,無理糾纏。
4、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時,應當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異。
【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如果訴訟參與人通曉當地語言文字不需要或者不要求提供翻譯并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提供翻譯。
【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各自陳述主張和意見,互相反駁進一步辯明真?zhèn)魏褪欠?。當事人有權就行政實體法問題、行政程序法問題、行政訴訟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辯論,在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中進行辯論。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一、合議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則后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不適用獨任審判。
二、回避制度。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三、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外,一律應公開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的制度。
四、兩審終審制度。行政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終結。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jiān)督原則】
1、范圍。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轟動的合法性有權進行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和行政訴訟參與人進行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實行法律監(jiān)督。
2、方式。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jiān)督??乖V應當符合兩個原則。一是同級抗訴原則。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制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二是抗訴必須受理原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受理并要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接受抗訴行為的約束力。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zhí)行,發(fā)現違法情況,可以提出糾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