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車船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nèi),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二、稅率
車船實行有幅度的定額稅率。
三、計稅依據(jù)
1.載客汽車、摩托車:每輛;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自重每噸;
3.船舶:凈噸位每噸。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載客汽車、摩托車:車輛數(shù)×適用單位稅額;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自重噸位數(shù)×適用單位稅額;
3.船舶:凈噸位×適用單位稅額;
4.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凈噸位×適用單位稅額×50%。
五、免稅優(yōu)惠
(一)法定的免稅車船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2.拖拉機;
3.捕撈、養(yǎng)殖漁船;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
6.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jīng)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二)經(jīng)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1.殘疾人專用車輛;(自身專用)
2.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如果能夠明確劃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稅;劃分不清的,應照章納稅
3.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等衛(wèi)生機構自用的車船
4.免稅單位和納稅單位合并辦公的,要分清免稅和納稅的車輛;否則一并征稅。
5.新購置的車輛如果暫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設利益,可不申報納稅。(判斷題)
六、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七、納稅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八、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1.納稅人所在地;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2.企業(yè)的車船上了外地的車船牌照,仍應以企業(yè)經(jīng)營所在地納稅,而不在牌照領取地納稅。
3.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4.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