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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制史之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三)

    來源:233網(wǎng)校 2008年3月31日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法制指導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附會漢法。其法律總的傾向是遵用漢法,但又保持了明顯的民族色彩。以附會漢法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沿用蒙古習慣法的同時,大量參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體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各級僧侶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權,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刑亂國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國包括治吏和治民兩個方面,而側重點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詳譯明律,參以國制。這一思想的內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據(jù)滿族自身的特點及清朝社會的現(xiàn)實,制定出一套既能體系儒家傳統(tǒng)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適合清朝政治統(tǒng)治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緩刑。
      第二節(jié)立法活動
      一、元朝立法概況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體例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訂了一部較為完備的法典——大元通制。這部法典共二千多條,分制詔、條格、斷例、別類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舊律分為名例、衛(wèi)禁、職制、祭令等20篇。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況。
      3、地方政府纂輯的法令法規(guī)匯編:元典章
      其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這是當時地方政府對至元以來到英宗至治時期約五十年時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
      二、明朝立法概況
      1、大明律。改唐宋舊律的傳統(tǒng),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與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的體制變革相適應的。表明了法律與政治制度戚戚相關的聯(lián)系。
      2、明《大誥》其主要內容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發(fā)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編例。明朝例分為兩類,一種是作為判案依據(jù)的典型判例,一種是單行成例。例經過匯編并經朝廷認可,即可上升為有效的法律?!奥烧呷f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笨梢娎嚷筛`活。
      刑部刪定《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爾后開始出現(xiàn)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萬歷年間,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
      4、會典。明會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執(zhí)掌和事例。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規(guī)的性質。
      三、清朝立法概況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標志著滿族統(tǒng)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tǒng)治策略的復雜過程的基本完成。結構、體例、篇目基本與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國傳統(tǒng)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會典。為規(guī)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tǒng)治效能編會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緒五朝會典,合稱大清會典。具體變更在則例中完成。
      則例:乃是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是各部、院機關正常運轉的基本依據(jù),可以視為清朝的行政法規(guī)。
      第三節(jié)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黨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與交接近侍官員罪
      3、貪墨罪。首先,處罰從重;其次,實行常赦不宥的原則;再次,處罰手段殘忍。
      二、刑罰
      1、死刑。最突出的表現(xiàn)是凌遲刑的制度化。明清兩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絞、斬,采用過一些殘酷的死刑,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尸刑。清朝針對死刑還有立決和監(jiān)候制度。
      2、肉刑復活。
      3、充軍刑。充軍創(chuàng)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國設立衛(wèi)所,駐軍防守。初期罪犯,都發(fā)配邊境衛(wèi)所,以充軍伍的不足。,并以屯種為主。明代,不以充軍為本罪。清代以充軍為本罪。
      4、發(fā)遣刑。明代只限軍官和軍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源:www.examda.com
      5、枷號。明朝創(chuàng)設的恥辱刑。清代沿用。
      三、刑罰適用原則
      1、民族間的不平等和僧俗間的不平等。僧侶犯重罪由宣政院審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清朝有專門司法機關審理滿人犯罪。刑罰適用方面滿漢不平等顯得并不突出。
      2、從重從新的原則。
      3、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
      明朝為推行重其所重原則,主要加重了對一些重點犯罪的鎮(zhèn)壓。明律明顯加重了對政治犯罪的處罰。“大抵事關典禮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睘橥怀鲋仄渌?,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處罰從輕。
      清朝對重其所重表現(xiàn)的更充分。對十惡處罰更重,對強盜、竊盜處罰加重。還處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文字獄按大逆比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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