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魏某,男,15歲。魏某因伙同他人搶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并被逮捕。
[問題]對魏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分析:
對魏某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某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時,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2:
杜某,1983年生。韓某,1983年生。杜某,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點半,杜某、韓某、杜某三人趁著酒勁兒翻墻進入某市職業(yè)中學校內(nèi),持刀闖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對陳某等5名高一女生進行褻瀆,后又輪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張某在反抗時被杜某用縫衣針猛刺75針。此后,三名罪犯又闖入301室,對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從被害女生處搶劫90余元錢。直到次日凌晨3點多鐘,因為學校教職工被女生宿舍傳出的叫聲驚醒,聞聲趕來查看,三人才翻墻而去。
[問題]對本案三名行為人能否適用死刑?為什么?
分析:
對本案三名行為人不能適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為人所犯的是強奸罪,且屬于罪行極其嚴重。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如此情節(jié)的強奸犯罪,可以適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都不滿18周歲。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齡都符合我國刑法禁止適用死刑的條件,依法不得對其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案例3:
賈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學初中一年級學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學校放寒假,見本班女同學某甲獨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將其騙至防空洞進行猴褻,某甲進行反坑,并說要告訴老師。賈某害怕事情被老師知道,遂用磚頭猛擊某甲的頭部,致某甲顱內(nèi)出血,當場死亡。
[問題]賈某故意殺人行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
分析:
本案中,行為人賈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為時為1998年1月20日,行為時賈某才滿13歲,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因此,賈某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考察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總結: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就是從年齡上劃定一個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主要解決不同年齡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問題,同時也包含了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從寬處理的內(nèi)容。我國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較集中的規(guī)定,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guī)定,末滿14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一般來說,不滿14歲的人尚處于幼年階段,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規(guī)定不滿14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達到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已經(jīng)具備了一定的辯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8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這8類犯罪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贖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考試大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