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向乙借款10萬元,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年,利息為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無力還款,拍賣自己財產(chǎn)還款。丙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甲處購買了一批貨物。這期間,甲的祖父去世,留給甲一筆價值11萬元的遺產(chǎn),甲心灰意冷放棄繼承該筆遺產(chǎn)。后經(jīng)核算,甲財產(chǎn)共拍賣得款6萬元,乙得知丙購買貨物的情況后,要求甲收回該批貨物,重新拍賣。同時,甲的另一個債權人丁,也主張用拍賣的錢來償還甲欠自己的2萬元債務。那么:
(1)乙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甲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
?。?)乙可否主張自己請求在先而對抗丁的債權?
?。?)乙能否主張對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進行撤銷?
答:(1)乙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和丙的買賣合同。乙行使的是撤銷權,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乙不可以主張自己請求在先而對抗丁的債權。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后取得的財產(chǎn)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任何一般債權人的債權都沒有優(yōu)先于其他一般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yōu)先受償。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分配。
?。?)乙不能主張。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行使的對象必須是財產(chǎn)權,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權利不能撤銷,本案中繼承權是具有明顯人身專屬性質的權利,因此乙不能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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