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少年甲向鄰居乙借錢1000元購買自行車,在購車時不慎將錢丟失。乙要求甲還錢,甲不得已將事情告訴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對兒子進行批評教育,另一方面則認為乙不應該借錢給其未成年的兒子,而且錢已經丟失,因而拒絕還錢。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甲的父母是否應該向乙償還1000元錢,為什么?
答:該案例涉及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法律行為的生效也必須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依據(jù)年齡、精神狀況雙重標準,對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作了三級制的制度設計,《民法通則》規(guī)定:第一,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雖未滿18周歲的,但已滿16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不滿10周歲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對于精神病人則依照其精神狀況,個案決定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為能力,同時規(guī)定了利害關系人申請精神病人進行行為能力宣告制度。
該案例中情形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判斷,第一種情況,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乙之間借款行為有效,所借款項應該返還,但是應該由甲承擔返還責任。第二種情況,甲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為行為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需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方為有效。從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并沒有追認之意,此時甲所為民事行為無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1條、《合同法》第58條,甲應該向乙返還所借款1000元,而甲又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3條,這第二種情況應該如下處理,即甲的父母應該承擔返還責任,如果甲有財產,可以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適當賠償。甲的父母未盡應有的監(jiān)護職責,故無減輕民事責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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