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歲的中學生甲到乙電腦城購買新開發(fā)上市的電腦,有A、B兩個型號,價格均為2萬元,甲表示將購買其一,先付2000元作為押金,究竟購買具體哪一型號,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對甲未經(jīng)其允許擅自購買貴重物品的做法甚為不悅,但是考慮到甲學習之便確實需要一臺電腦,于是勉強承認甲的購買行為,同時表示對于A、B何種類型為佳,甲可以自己決定。甲與同學商量后,通知乙選擇A型電腦,甲支付價金受領電腦后發(fā)現(xiàn)該電腦欠缺乙所保證的品質,經(jīng)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還所交付的價金。
問題:試說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答:1.(1)甲為16歲的中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甲購買價值2萬元電腦的行為不是純獲利益的行為,也不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對于甲的買賣合同必須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認行為使得甲與乙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認屬于行使形成權的行為。
(2)甲與乙約定于A型和B型電腦之間選定其一,以為給付,是為選擇之債,甲享有選擇權。選擇權也屬于形成權的一種,得以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經(jīng)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發(fā)生變更,使選擇之債變?yōu)閱我恢畟?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使選擇權的行為系屬單獨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2條,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單獨行為無效,甲行使選擇權的行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該選擇行為有效。
?。?)乙交付的電腦不具有所保證的品質,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屬于解除權的行使,該項解除權也是形成權的一種。
?。?)既然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jīng)被解除,則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價金,乙也有權要求甲返還A型電腦,甲與乙因為合同解除產(chǎn)生的相互義務,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則,即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2.2006年7月廣東省韶關市發(fā)生洪水,甲為救助自家和鄰居被突襲而來的洪水圍困的財物,未經(jīng)過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費,為預防甲逃脫,并扣留了甲的一輛摩托車。
問題:請分別分析甲、乙的行為的性質?
答:民事權利的保護措施,以其性質和保護機關等的不同,可以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兩種。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法律許可的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方法有請求、自衛(wèi)行為、自助行為等。自衛(wèi)包括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本案中甲為了救助自家和鄰居家被洪水圍困的財物,而采取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侵權。
因為甲的行為沒有給乙造成任何損失,不構成侵權行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費用,乙不具有要求甲支付使用費的請求權,所以乙擅自扣車的行為就不屬于自助行為,而當然的屬于侵權行為。
登錄考試大會員中心,體驗全新考試應用,助您快速通關!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