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使涉及到到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不受理和執(zhí)行行政案件。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和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權審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法院系統(tǒng)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管轄的種類】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共同管轄和單一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凡是不屬于其他級別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不排除裁定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案件:專利申請案件、宣告專利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案件;強制許可案件。因為專業(yè)性強,需要較高的科學技術能力;被告是國家專利局。以國務院各部門為被告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海關處理的案件。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4、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重大復雜案件是指(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指縣政府,不設區(qū)的市政府,市轄區(qū)的區(qū)政府??h級以上的市政府。(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一方或者雙方在5人以上,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規(guī)劃拆遷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系協調的事項;裁判的執(zhí)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四)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復雜案件。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不適合自己管轄的可以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移轉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該案件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尚未管轄過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guī)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特殊地域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共同管轄】
情形:1、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戶籍地、住過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
3、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qū)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解決辦法1、原告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并管轄。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決定受理即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但未審結。
2、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必須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也無管轄權的,不能再次移送,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解決,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未作出決定以前,該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轄。
4、必須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訴法院合議庭提出移送意見報經法院院長批準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者自行移送。
5、裁定移送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是指導致有管轄全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時審結案件的情況。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轉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條件:
1、轉移的法院與接受的法院之間應當具有審級關系,沒有上下級審級關系的法院之間不能移轉管轄。
2、移轉管轄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須處于訴訟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案件審理難度大;為了排除地方干擾因素;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3、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允許當事人上訴。
移轉管轄是基于上級院的裁定。
【管轄權異議】
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轄權方面的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是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書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接到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
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后5日內上訴。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