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八十五條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卻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究竟是向哪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不知道這兩條條文如何解答?
解答: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只不過將抗訴書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連同案件材料轉交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