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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大:200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題解三

    來源:233網校 2007年8月29日

    7.請問藥酒屬于消費稅酒類中的哪一個子目?
    【解答】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解釋,應當屬于“其他酒”子目,具體參見下面的文件:
    關于印發(fā)《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3]153號
    二、酒及酒精
    本稅目下設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個子目。
    5.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種酒。其征收范圍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等等。
    (1)糠麩白酒是指用各種糧食的糠麩釀制的白酒。用稗子釀制的白酒比照糠麩酒征收。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種下腳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種果實、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釀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黃米等為原料,經過加溫、糖化、發(fā)酵(通過酒曲發(fā)酵),采用壓榨釀制的酒精度不超過12度的酒。酒精度超過12度的應按黃酒征稅。
    (4)復制酒是指以白酒、黃酒、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種配制酒、泡制酒、滋補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種果品為主要原料,經發(fā)酵過濾釀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調配,沖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藥酒是指按照醫(yī)藥衛(wèi)生部門的標準,以白酒、黃酒為酒基加入各種藥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8.某酒廠在生產糧食白酒的同時生產了佐料酒,俗稱就是飯店用作調料的料酒,請問這種料酒是否繳納消費稅?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佐料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7號)規(guī)定: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3號)的規(guī)定,“黃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燦米、大米、黃米、玉米、小麥、薯類等為原料,經加溫、糖化、發(fā)酵、壓榨釀制的酒”,“黃酒的征稅范圍包括原料釀制的黃酒和酒度超過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因此,佐料產品雖然沒有使用“黃酒”這一稱謂,但從其原料和工藝來看仍屬于黃酒類產品,應予征收消費稅。

    9.某企業(yè)以糧食白酒為酒基,加入適量藥材試制了一批滋補酒,銷售后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計算繳納了消費稅。但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后卻要企業(yè)補繳消費稅,這是為什么?
    【解答】在《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3號)中,對復制酒,作如下解釋:復制酒是指以白酒、黃酒、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種配制酒、泡制酒、滋補酒等等。但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84號)第三條關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稅問題規(guī)定:對企業(yè)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因此,企業(yè)試制的滋補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稅率計算消費稅,而應按“糧食白酒"20%的稅率計算消費稅。

    10.消費稅中的應稅汽車輪胎的范圍是什么?
    【解答】在《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3號)中規(guī)定,汽車輪胎是指用于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胎,包括:
    (1)輕型乘用汽車輪胎;
    (2)載重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輪胎;
    (3)礦山、建筑等車輛用輪胎;
    (4)特種車輛用輪胎(指行駛于無路面或雪地、沙漠等加高越野輪胎);
    (5)摩托車輪胎;
    (6)各種掛車用輪胎;
    (7)工程車輪胎;
    (8)其他機動車輪胎;
    (9)汽車與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通用輪胎。

    11.就應稅消費品而言,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其內涵與外延是否一致?
    【解答】用“消費稅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的銷售額”相對照,可以發(fā)現(xiàn)這兩個稅種的“銷售額”具有以下共同點:
    (1)兩個稅種的銷售額都是“納稅人銷售應稅項日”(消費稅為應稅消費品、增值稅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稅種的銷售額都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即銷項稅額)。
    (3)兩個稅種的“價外費用”所包括的具體收費項目是相同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兩點結論:第一,就應稅消費品而言,消費稅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同一概念,其內涵與外延是完全一致的;第二,兩個稅種的計稅依據都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但是,二者并不總是相同的,如將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入股、抵償債務、換取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征收消費稅是采用從高計價的原則,而征收增值稅的計價原則采用加權平均價格。

    12.應稅消費品的包裝物應如何計算消費稅?
    【解答】(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4)對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當期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5)對于黃酒、啤酒在銷售時收取包裝物的押金,因為這類消費稅是從量征收的,和價格沒有相關性,所以押金無論是否逾期,均不對押金征收消費稅的。

    13.請問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在增值稅和消費稅處理上有什么不同嗎?
    【解答】對納稅人銷售啤酒、黃酒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計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均不用繳納。但當其逾期未收回并不再退還,應換算為不含稅的價格計算增值稅,但不用繳納消費稅,因為啤酒、黃酒的消費稅從量計征,與價格無關。對納稅人銷售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換算為不含稅價格并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14.在啤酒出廠價格確定時,其中的包裝物押金范圍是指什么?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啤酒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20號)規(guī)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guī)定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15.啤酒集團內部企業(yè)間銷售啤酒液如何征收消費稅?
    【解答】啤酒生產集團為解決下屬企業(yè)之間糖化能力和包裝能力不匹配,優(yōu)化各企業(yè)間資源配置,將有糖化能力而無包裝能力的企業(yè)生產的啤酒液銷售(調撥)給異地企業(yè)進行灌裝,對此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集團內部企業(yè)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2號)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啤酒生產集團內部企業(yè)間調撥銷售的啤酒液,應由啤酒液生產企業(yè)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2)購入方企業(yè)應依據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銷售數(shù)量、銷售額、銷售單價確認銷售方啤酒液適用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單獨建立外購啤酒液購人使用臺賬,計算外購啤酒液已納消費稅額。
    (3)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xù)灌裝生產并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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