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體合同的簽訂★★
考點: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一)集體合同簽訂的主體
主體:工會(沒有工會的企業(yè),由職工推舉代表);企業(yè)
(二)集體合同的類型
1.專項集體合同
2.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三)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1.集體協商代表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
2.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3.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4.集體合同的審查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5.集體合同生效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集體協商的內容
考點:集體協商的內容。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yè)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