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制度
(一)法國的司法制度
1、法院組織 (1)封建社會時已有獨立的法院系統(tǒng),即王室法院、領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來設立了終審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屬的省高等法院。
(2)訴訟程序上,先適用控告式訴訟,后采用糾問式訴訟。
2、民事訴訟制度 (1)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了長達170年之久,特點:
○1實行訴訟自主原則;
○2規(guī)定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應干預訴訟;
○3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
○4在立法技術上,該法典缺乏法國民法典那樣的創(chuàng)造力和想像力。
?。?)1976年新民事訴訟法典正式生效,基本特征:
○1形成上,是對1806年民事訴訟法不斷修改的基礎上成就的;
○2結構上,是一般規(guī)定與特殊規(guī)定、抽象與具體的雙重結構體系;
○3模式上,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主導權在訴訟當事人;
○4內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機構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訴權的制度化和具體化、事前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分離、書證優(yōu)先原則、審級的多元化、緊急審理程序的設置等等。
3、刑事訴訟制度 (1)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特點:
○1法典兼采糾問式與控告式的訴訟程序。
○2確立了起訴、預審和審判職能分立的原則。
○3關于審判管轄,是按照法定刑來劃分法院的案件管轄的。
○4法典的許多內容和制度來源于1670年的刑事訴訟法令。
?。?)1957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是法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典。新法典保留了舊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和不少制度,同時,也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求規(guī)定了許多新的原則和制度。
(二)德國的司法制度
1、法院組織
?。?)德意志帝國建立后,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
?。?)規(guī)定審判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實行終身制。
(3)設置了由區(qū)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的普通法院體系,帝國法院為全國的最高司法審級。
2、訴訟制度 1877年頒行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規(guī)定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程序和原則。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1、法院組織 (1) ○1明治維新初期,日本還沒有系統(tǒng)的法院組織體系,司法與行政不分。
○2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權統(tǒng)一由其監(jiān)管,地方則由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31875年制定《大審院各級法院職制章程》,規(guī)定大審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下設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縣法院,廢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實現(xiàn)了司法與行政的分離。
?。?) ○1明治憲法頒行后,按法國和德國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個系統(tǒng),并于1890年頒布了《裁判所構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2《裁判所構成法》參照德國法院組織體系制定而成,規(guī)定全國設區(qū)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大審院,實行四級三審制。
○3《行政裁判法》規(guī)定了行政法院組織以及行政訴訟原則和制度,規(guī)定在東京設立行政法院,只負責審理依法律、敕令及有關行政裁判文件所規(guī)定的行政違法案件。
2、訴訟制度
?。?)1890年參照德國刑事訴訟法,制定《刑事訴訟法典》。
(2)1885年在德國人鐵肖指導下,完成民事訴訟法典草案,幾度修改,1890年公布,次年實施。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
五、大陸法系的形成和特點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fā)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首先產(chǎn)生在歐洲大陸,后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淵源于古羅馬法,經(jīng)過11世紀至16世紀的羅馬法復興、18世紀資產(chǎn)階級革命,最后于19世紀發(fā)展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法系。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系。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從法律淵源傳統(tǒng)來看 具有制定法的傳統(tǒng),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拘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tǒng)看 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tǒng)的法典形式。
3、從法律結構傳統(tǒng)來看 法律的基本結構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從運用法律的推理方法來看 法官通常采用演繹法,將蘊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進行演繹和具體化,然后適用于具體案件。在進行演繹時,往往需要對法律原理、概念、術語等進行法律解釋。
5、從訴訟程序傳統(tǒng)來看 傾向于職權主義,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主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