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該案中引起行政賠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拉走原告家2頭豬并予以變賣的行為。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因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序。
?。?)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應當從1997年1月5日廬山縣政府作出被告行
為違法、應予賠償確認書時起算。
?。?)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因為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要求賠償黃照化家2頭豬的請求不能支持。
被告僅僅聽人舉報,不加核實,就認定原告抱養(yǎng)孩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且在沒有出具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拉走原告家的牛、豬并予以變賣,然后又簡單的作出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了事。所有這些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這一違法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造成了公民的財產損害,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由于訴訟時牛、豬已經不存在了,無法發(fā)還原物,所以采取了作價賠償的方式。雖然被告也違法拉走了原告哥哥黃照化家的豬,也侵犯了黃照化的財產權。但是請求國家賠償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可以砍棄。本案中黃照化沒有行使請求權,可以視為放棄,法院不告不理。
[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7條、第13條、第25條、第28條、第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缎姓幜P法》第30一32條、第37條、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