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系波陽縣某單位一職員,平時因與上司劉某的性格不和而常常與之發(fā)生口角。一次老同學聚會,何某在同學那里無意間看到劉某妻子王某以前的一張單人照,便設法把這張照片帶回家,并比照自己的個人影集,從中挑選出一張相同規(guī)格的單照,精心進行剪裁,將兩張照片合粘貼在一起,然后拿到照相館去翻拍,洗出了一張其與王某的“雙人合影”,并在背后寫上“小心我將跟你老婆的丑事抖摟出去!”然后將照片裝進信封,偷塞進劉某的辦公室抽屜里,劉某夫婦認為何某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將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以書面形式,捏造事實,侮辱他人的人格,該行為已侵害了倆原告的名譽權,遂判處被告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分歧:
本案何某的行為是侵權了,對這一點認定沒有異議,但是否侵害倆原告的名譽權,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試分析如下,以求教于賢達。
評析:
法律不保護名譽感,是否意味著受害人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呢?
筆者認為,侮辱行為大都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感,導致受害人氣憤、煩躁等精神痛苦,需要進行法律救濟,這種情況可以適用一般人格權的保護方法進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包括這種名譽感在內,名譽感受到損害,可以認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了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