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3年7月30日,某縣公安局某鄉(xiāng)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酒家女服務員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賣淫行為。接報后,某鄉(xiāng)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處,傳喚何某某時,何某某聞風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懾于法律的威嚴,在其舅父陳某某的帶領下到某鄉(xiāng)派出所投案,交代賣淫行為時供稱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廠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長”?!?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對該縣第二化肥廠1992年的一張黨代會照片進行辨認,在多名人員中指認了夏某。1994年2月1乙派出所對夏某進行訊問,夏某供認了嫖娼經過。次日,該縣公安局以嫖娼為由對夏某作出了第018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罰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某縣紀檢委對夏某進行黨紀處理時,夏才聲稱:”
“沒有收到公安局的處罰裁決,所交3000元為押金而不是罰款?!辈⒂谕?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某市公安局以沒有裁決為由不予復議。夏又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某縣公安局不應訴、不答辯、不舉證、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2.48.54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號行政判決,以違反法定程序,撤銷某縣公安局作出的(1994)0I8號治安處罰裁決。某縣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決書后,于8月16日以同樣的事實重新對夏某作出(199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處罰,并根據國務院1993年9月發(fā)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對夏某作出了(1996)第01號收容教育I年的決定。
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1996)第06號復議決定,維持縣公安局(199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處罰和(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
1996年8月30日,夏某不服某縣公安局作出的(199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處罰和(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本案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為什么?
?。?)原告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I8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fā)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他的治安管理處罰已經超過了法定時限。該主張是否應當予以支持?為什么?
?。?)某縣公安局在其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后,能否以同樣的事實重新作出(199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處罰和(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
?。?)某縣公安局的(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夏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請求?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