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源1987年2月7日出生于廣西北流市,系玉林某某農業(yè)學校在校學生。2006年2月21日22時許,封某源路過同村的封某興家時見屋子沒有燈光,認為被害人封某興不在家,便產生了盜竊被害人封某興家的財物的念頭,于是回家拿了一把斧頭后翻墻進入被害人封某興家的庭院內。封正想撬門入室時見到鄰居家有燈光,害怕撬門聲驚動他人,不敢繼續(xù)作案,遂翻墻離開被害人封某興家。
封某源在離開的路上,正好碰見被害人封某興往家里走,便產生搶劫被害人封某興財物的念頭。當被害人封某興回到家中的客廳后,封某源也翻墻進入庭院,推動客廳的門時驚動了被害人封某興。封某興開門出來查看動靜,發(fā)現了封某源,封某源即用斧頭背朝被害人封某興頭部連打幾下,被害人封某興當即倒地,封某源遂把被害人封某興拖入客廳內,見被害人封某興還在喘氣,又用腳踩被害人封某興的頸部和腹部,直至被害人封某興死亡并用棉被將尸體掩蓋。然后,被告人封某源翻找被害人封某興家的錢物,搜得人民幣硬幣155枚(合計3.63 元)、光緒元寶銀元4塊(價值80元)、手表3塊(價值105元)、手鐲5個(價值120元)、抽水泵1臺(價值170元)后逃離現場。被告人封某源搶得錢物共計價值505元。
第二天,即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封某源把搶得的抽水泵拆散,分兩次賣給被北流羅北廢品收購店,共得贓款27元,搶得的其他贓物則存放在其居住的房屋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封某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所有人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封某源入戶搶劫、在搶劫中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給予最嚴厲的懲罰。被告人封某源辯解稱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封某源剛滿十九歲且系在校學生,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經濟損失,經查均屬實,但鑒于被告人封某源有預謀作案,作案時一出手就打擊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將被害人打倒在地后發(fā)現被害人還在喘氣,又用腳踩踏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斷氣,其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故對被告人封某源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要求對封某源從輕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被告人封某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