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解讀:如果造成了危害怎么辦?“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的行為人往往不是不動產的權利人,而是相關專業(yè)部門或企業(yè)。對因施工造成周邊他人的損害的,行為人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里還應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不能細說了。)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ń庾x:“不動產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沒有前提條件和限制條件。人家為何要給你利用?是不是應當設立地役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憑什么你就可以動人家東西利用人家的不動產?這與私有財產保護理論很不相符嘛!就是不給你利用又如何?什么叫“盡量避免”損害?只要賠償就能損害嗎?還是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才對吧?“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應改為“利用相鄰不動產的,不得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在相鄰關系上,本法過分強調了所有人的權利而忽視了相鄰人的權利,與平等保護理論和私產神圣理論自相矛盾。
第八章 共有
?。ń庾x:先來看一下現行《民法通則》對“共有”的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以上規(guī)定是解讀本章的依據。)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ń庾x:《民法通則》是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而本法是“單位、個人”公有。這個變動意味著共有人不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不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沒有公民權或被剝奪公民權的個人,至甚包括外國人。)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ń庾x:“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民法通則》是“分享權利”后面還有“分擔義務”,不能只講權利不講義務。)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ń庾x:同樣,“共同享有所有權”后面應加上“承擔義務”。)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ń庾x:本法共有人是指“單位和個人”而不是“法人和公民”,因此“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問題了,如果共有人是非法人單位或沒有公民權的個人,管理權從何而來呢?)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ń庾x:這一條就是大股說了算,人多說了不算。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只要某人占有三分之二以上(此處“以上”應不包括本數)的份額,便可財大氣粗,一個人說了算,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那么是不是財產權大于人權,體現了是以物為本的民主而不是以人為本人的民主?)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ń庾x:這里的“負擔”一詞,在《民法通則》中用了“分擔”和“承擔”,意思一樣,但語感上還是有些微妙的差別。)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解讀:從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保護的角度,這一條在法理上值得商榷。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是不是就不能分割呢?從所有權理論看,應當允許分割。因為共有也是財產所有權,而財產所有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共有人就應當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事先有約定不能分割,是共有人自己設定的義務,不代表不能違約。違約就應當按違約處理,如果當時約定中有違約條款,則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則按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按法定違約責任處理。什么叫“重大理由”?無法界定。如果因“重大理由”糾紛訴到法院,法院也無法判定理由是不是屬于“重大”。捆綁不成夫妻,實際上法院也只能同意分割。而對于共同共有,“共有的基礎喪失”不知何指?,F實中常見的共有如家庭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遺產按份共有等。因分家,離婚,繼承等都會造成共有財產的分割。結合本法97條,在共有人協商一致,或是共有人堅持分割,或是法定事由出現時,共有財產就要進行分割。)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ń庾x:這一條就是“成物不可損”的原則。能分割的則分,不能分割的則作價后分割,不能將財產毀損。但是采取何種作價方式,應當要有統一的規(guī)定。如果有多種選擇,那么采取哪種辦法當事人還是要協商,協商不成,還是要訴訟。如果共同共有人有一輛汽車,一方主張折價,另一方主張拍賣,如何處理呢?人民法院支持哪一方呢?以什么為根據呢?)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解讀:這不知有何道理?財產是按共有的份額分割的,應按質論價進行平衡就行了,要分割的動產和不動產大多是舊物,不可能成新一致和沒有瑕疵,如果這樣斤斤計較,人民法院豈不是要忙死?)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解讀:《民法通則》的表述是“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將“分出”和“轉讓”并列,就是說分出和轉讓都是共有人的民事權利,是不需要理由的。這符合財產所有權理論,而本法需要“重大理由”才能分出的規(guī)定,與財產所有權理論不相符。)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ń庾x:“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就不能除外,共有人仍然“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那么如何判定第三人是知道還是不知道呢?“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是否意味著父債子還,夫債妻還?“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如果收取的債權超過了自己應得的份額,也應當退還給其他共有人吧?遺產是按分共有的,如果被繼承人有債務,某個繼承償還了,而其他繼承人不肯按繼承的份額分擔,是否應當在繼承遺產中扣除這筆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解讀:也就是說,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共有人是家庭關系的,視為共同共有。問題是家庭關系包括的范圍如何界定?僅限于直系親屬還是也包括旁系親屬?共有人不具有家庭關系的,視為按份共有,那么份額如何確定呢?要看下面一條,這兩條應合成一條才好。)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ń庾x:既然是按份共有,怎么會沒有份額呢?這是接上一條來的,在共有關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共有人又不是家庭關系時,視為按份共有。再繞回去,按份共有分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出資額也不能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這“等額享有”和“共同共有”有何區(qū)別?太繞人了吧?)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guī)定。
(解讀:也就是說,除了財產所有權可以共有之外,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也可以共有,法律關系可以參照本章規(guī)定調整。)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ń庾x:法律應當把所有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全部考慮進去,前面沒有說全,所以這里把前面沒有說到的比較特殊的情況單獨列一章。)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ń庾x:“無處分權”是一個復雜集合,包括各種類型:一是非產權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權限;三是主體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規(guī)定產權人不具有處分權,例如產權人對樹木文物等不一定有處分權;五是刑事犯罪,如銷贓,洗錢,轉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為不當,如行政機關把扣押財轉讓給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無處分權人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是追回是有條件的?!俺朔闪碛幸?guī)定外”,是指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之外,如果符合本法下列條件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也就是產權人不能向受讓人追回。)
?。ㄒ唬┦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ㄈ┺D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ń庾x:就是說受讓人可以不管出讓人是誰,不管財產的來路,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中的一條,就可以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第一個條件是所謂“善意所得”,那么如何來判斷是善意還非善意呢?如果明知出讓人沒有處分權,但仍然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是不是能說是善的呢?例如趙老爺和末莊的各界人士明知阿Q出售的衣服是贓物,但是仍然非要購買,他們的行為是善意還是非善呢?又如在街頭或跳蚤市場,明知是贓物或是走私水貨,購買人算不算善意所得? 其實法律只能對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界定,而不能對人的心理活動加以癔斷。只要是合法的主體在合法的場合通過合法的方式完成的民事行為,就應當是有效的,民事主體沒有調查和判別對方是否善意的權力和義務。如果不符合民事行為有效條件,即使是善意的,也是無效的。
第二個條件是“以合理價格轉讓”。就是說無論出讓人是否具有處分權,也無論受讓人是否明知,只要是以合理價格轉讓的,就可以取得所權。但是何謂“合理價格”呢?“合理價格”只有計劃經濟的條件下才能存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雙方接受的價格就是合理價格。例如拍賣價,網上售價,促銷價,投標價,等等,例如家庭的舊衣服,成色很新,有的可能根本就沒穿過,但是賣給收舊貨的,只能賣一角錢一斤,這合理嗎?又如二手車,即使是新的,也只能賣一半價,這合理嗎?在文物市場“撿漏”,合理嗎?因各種原因,出讓人自愿無償或者以低價或者以高價出讓財產,或者受讓人自愿接受高價轉讓,難道不可以嗎?受讓人有判定受讓財產價格是否合理的義務嗎?本文這樣規(guī)定,是給受讓人設定了法定義務,但是這個義務,是普通民事主體無法履行的。如果因“合理價格”糾紛引起訴訟,人民法院也難以確定什么是“合理價格”。如果不合法,價格合理也不能認定為有效,如果合法,價格不合理也不能認定無效。
第三個條件是“不動產經過登記,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就取得了所有權”。那么只要不動產完成了過了戶登記,那么不管是不是無權處人出讓,也不管是不是合理價格出讓,受讓人都取得了所有權,產權人無權向受讓人追回。但是在沒有過戶登記前,受讓人即使是善意所得,即使是以合理價格取得,產權人都可以向受讓人追回。
對于動產,只要已經交付,受讓人就取得了所有權。“交付”并不意味著受讓人實際占有,如果在交付后,受讓人實際占有前,按本法規(guī)定,也是不能追回的。就是說,只要出讓財產離開了出讓人之手,即使發(fā)現了有誤,也無法追回了。但在現實中,出讓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有時財產交付了,但是轉讓金的支付還未完成。如果交付之后,出現拒絕支付,支付未到賬或支付與出讓價格不符等情況時,財產也不能追回,是否合理?
實際上這一條還是民事行為有效條件的問題?!睹穹ㄍ▌t》中對民事行為有效條件的有如下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袨槿司哂邢鄳拿袷滦袨槟芰?;
?。ǘ┮馑急硎菊鎸?;
?。ㄈ┎贿`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ǘ┫拗泼袷滦袨槟芰θ艘婪ú荒塥毩嵤┑?;
?。ㄈ┮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ㄋ模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ㄆ撸┮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