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王某,男,1993年7月10出生,山東梁山人.2008年2月15日,在山東青島市打工期間,因與老板發(fā)生矛盾,在一家網(wǎng)吧里面玩了3天,由于身上的錢被花光,餓急了,就在火車站附近的一個巷子里,砸壞一小賣部的玻璃,進入房間拿了兩盒八寶粥,被店主發(fā)現(xiàn)后,為抗拒抓捕,,順手從小賣部拿起一把切菜刀,并將店主按倒在地,把刀架到店主的脖子上,威脅說:"如果不放過我,我將殺了你!"后來,王某被趕來的人們抓住,案發(fā).2008年5月20日,王某被青島市成陽區(qū)法院以入室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zhí)行.請問:王某犯罪時尚不滿15周歲,是否使用轉化的搶劫規(guī)定?我個人認為,根據(jù)<未成年人刑事責任使用法律解釋>第10規(guī)定,加上以前阮齊林老師講的,是不使用轉化的.請指導這一真實的案例.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能構成轉化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