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于罪數(shù)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使用暴力強迫趙某與自己進行商品交易,造成趙某重傷。對甲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與強迫交易罪實行并罰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車后藏匿不想歸還。李某要求歸還時,乙謊稱摩托車被盜。乙欺騙李某的行為不單獨構成詐騙罪
C.丙為殺人而盜竊槍支,未及實施殺人行為而被抓獲,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預備)罪與盜竊槍支罪的想象競合犯
D.丁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吸收犯
個人認為,丁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牽連犯。
[解答]“如果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但不使用,那么,被害人就不會遭受財產損失,故不能認定行為人盜竊了信用卡所記載的財產;信用卡本身作為有體物,其價值也不可能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故不能認定盜竊信用卡本身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既然盜竊信用卡本身并不構成盜竊罪,也不觸犯其他罪名”(以上引自張明楷《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也就無法認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吸收犯或者牽連犯,因為吸收犯或者牽連犯的成立首先必須要有數(shù)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