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甲在自己的名酒中防入毒藥準備過幾天后到朋友乙家時給乙喝將其毒死,但乙卻提前來到甲家,看到甲的這瓶酒后偷偷喝了幾口而死亡,問對甲如何定罪?(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xiàn))。2、《課堂筆記》99頁,3—22題 (2003,卷二,3題)答案為 A ,即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此處與司法部三大本教材34頁中的論述不同,(此處為盜竊罪)。請問該如何理解?
【解答】1、這個問題張明楷在其《刑法學》第三版中有一個非常類似的例子,其結論是:由于甲還沒有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犯。其上述結論的前提:對于提前實現(xiàn)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的情形,要認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個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到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未遂。2、主要是因為該題目的四個選項中并無盜竊罪這一選項。另外有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盜竊的行為產生持有該財物的結果,而作為盜竊行為的結果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系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本題沒有提到盜竊,所以只能選擇非法持有槍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