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計稅依據(jù)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1.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2.從量定額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
3.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
一、計稅銷售額規(guī)定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nèi)容與增值稅規(guī)定相同。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手寫板提示】消費稅的銷售額=價款+價外收入;其中,價款是一定含消費稅,是否含增值稅,要看題目提示;但是價外收入必定含增值稅,所以,價外收入要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并入銷售額計稅。在還原時,注意,含稅銷售額除以1+17%或3%,換算為不含稅收入,然后乘以消費稅稅率就是消費稅。
【例題·單選題】一位客戶向某汽車制造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訂購自用汽車一輛,支付貨款(含稅)250800元,另付設計、改裝費30000元。該輛汽車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疑編號346030201]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裝物
(1)包裝物連同產(chǎn)品銷售。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chǎn)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4)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chǎn)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手寫板提示】包裝物押金總結:一般性規(guī)定,收取時,增值稅和消費稅均不繳納;逾期時,增值稅和消費稅換算繳納;特殊規(guī)定:酒類,除啤酒黃酒外,收取押金時,交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對于啤酒和黃酒,收取時,增值稅和消費稅均不繳納,逾期時,僅僅換算繳納增值稅。
【例題·計算題】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和啤酒。2007年1月“主營業(yè)務收入”賬戶反映銷售糧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銷售額105000元;銷售啤酒15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2900元。在“其他業(yè)務收入”賬戶反映收取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4680元;“其他應付款”賬戶反映本月銷售糧食白酒收取包裝物押金9360元,銷售啤酒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該酒廠本月應納消費稅稅額(啤酒單位稅額220元/噸)。
[答疑編號346030202]
『答案解析』糧食白酒應納消費稅=60000×0.5+105000×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應納消費稅=150×220=33000(元)
該酒廠應納消費稅稅額=53400+33000=8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