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本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并且非法所得亦歸單位所有,因而構(gòu)成單位犯罪。第十二講未完成罪(上下)
我國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分為三種,這就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預備
1.案例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強、羅強、王守洪共謀搶劫出租車。為此,三人共同準備鋸齒刀、手術(shù)刀、剪刀、尼龍繩、不干膠帶等作案工作,于當晚攜帶上述工具攔乘一輛出租車,意欲搶劫。在車上,他們說要去西門車站和九眼橋,引起了司機鐘某某的懷疑。鐘將車開至一出租車檢查站,將可疑情況報告了公安人員。公安人員立即將三人捕獲。
2.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狈缸镱A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jīng)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
(2)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預備的處罰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案例分析
本案王強等三人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
(二)犯罪未遂
1.案例
被告人沈某,男,24歲,某廠工人。被告人因賭博欠債,難以償還,便圖謀盜竊本廠財務股保險柜里的現(xiàn)金。2月7日晚9時許,被告人撬開了財務股的房門,但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柜,未能竊取柜中現(xiàn)金(數(shù)百元)。于是,被告人將小保險柜搬離財務股,藏在廠內(nèi)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想等待時機再撬開小保險柜,竊取現(xiàn)金。第二天,財務股的李會計上班后發(fā)現(xiàn)辦公室被撬、小保險柜失蹤,當即向廠保衛(wèi)股報案。第三天上午8時15分,人們在小試驗室找到了小保險柜,柜門尚未打開,柜內(nèi)人民幣也原封未動。
2.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未遂的種類
(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4.犯罪未遂的處罰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案例分析
被告人沈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1.案例
被告人張某因與邵女戀愛不成而對邵家心存不滿,購得“三步倒”鼠藥一包,并趁邵家沒人之機翻墻入院,將鼠藥投入邵家水缸后即離去(當日為邵女母親過生日,除邵女家人外,還有其他親戚前來祝壽)。后被告人張某回家后即將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隨即趕回邵家,此時邵家正準備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飯,被告人張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幫助下將水倒掉。
2.犯罪中止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狈缸镏兄咕哂幸韵氯齻€特征:
(1)中止的及時性
(2)中止的自動性
(3)中止的有效性
3.犯罪中止的處罰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應以犯罪中止論處。
第十三講共同犯罪:定罪
(一)案例
案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館因面臨洪水威脅,將部分館藏文物轉(zhuǎn)移至安全地點。博物館工作人員成某和范某等人負責運送,文物搬卸至新地點后,因一時來不及配備安全保管設施,當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負責看守。當天夜里,成某悄悄潛入一文物臨時堆放房間,竊取了一件館藏畫卷。不料走出房間時,正碰上范某從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間出來,并手持一青銅器,二人均吃一驚,十分尷尬,但立刻明白對方也是來盜竊文物,于是都未出聲,相視一笑后各自離開。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機關(guān)對文物失竊進行調(diào)查,在詢問他們時,二人均稱不知情,后經(jīng)偵查,案件告破。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鑒定,青銅器和畫卷各估價約10萬余元。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吳平騎自行車竄至他所在的六車間,盜得紫銅240斤,放在自行車的后架上。此時,王文從四車間偷出黃銅60斤,剛出車間門口,見吳平推自行車過來,就喊住吳平,把自己偷的銅放在吳平的自行車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運。走出不遠,發(fā)現(xiàn)執(zhí)勤人員,二人將所盜之物拋棄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gòu)成共同犯罪,主觀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要有共同犯罪行為。
刑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三)共同犯罪的認定
共同犯罪可以區(qū)分為正犯與共犯,正犯是指實行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已有規(guī)定。共犯是指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規(guī)定。刑法總則關(guān)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據(jù)。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單獨正犯與共同正犯)
2.組織犯(犯罪集團)
3.教唆犯
4.幫助犯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成某與范某互相之間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種同時犯,應當分別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吳平與王文雖然開始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為,因而構(gòu)成共同犯罪。
第十四講共同犯罪:量刑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對甲有仇,遂出資5萬元雇使張某去除掉甲,張同意,并將欲殺甲的情況告訴其妻陳某,陳某不僅不加制止,而且積極為其出謀劃策,幫張買來一把尖刀用于殺甲。在陳某的幫助下,張某作了充分準備,于某晚潛入甲的家中,當時甲不在家,見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覺,頓起歹意,就把乙給qiangjian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給殺死。
問題:對王某、張某和陳某應當如何量刑?
(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則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共同犯罪人應當根據(j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1.主犯及其處罰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第3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處罰
(1)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處罰
(1)脅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8條規(guī)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
(2)脅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8條規(guī)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處罰
(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條第1款規(guī)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處罰原則:①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②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