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考點: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的程序。
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屬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6條規(guī)定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fā)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
勞動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例題·多選題】(2007年)根據(jù)國家有關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A.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B.未按規(guī)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
C.未依法調整其社會保險待遇
D.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xù)手續(xù)
E.拒絕其查詢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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