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
1.定義: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特征: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賣高或賣低
(1)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應當經委托人同意。不經同意,行紀人補償差額。
(2)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與自己交易: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5.責任承擔: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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