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
作用 |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提出方式 |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保證期間的起點 |
(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
保證期間的長短 |
(1)有約定按約定 |
特殊 |
最高額保證合同: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或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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