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范圍的例外 |
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 ||
保密原則 |
申請不公開;背對背 | ||
調解結果 |
靈活性 |
訴訟請求;民事責任;擔保;部分調解(未調解部分的自愿寫入調解書) | |
合法性 |
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 ||
調解協(xié)議生效 |
調解書送達簽收后生效 | ||
提前生效(記入筆錄, |
不制作調解書的:和好/維持的婚姻/收養(yǎng);即時履行 | ||
當事人同意的 |
【預測題】劉梅和王選婚后經(jīng)常吵架,王選決定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雙方自愿調解。在庭審前,審判長分別將劉梅和王選找到辦公室談話,進行調解。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雙方達成協(xié)議,但是就財產(chǎn)分割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于是,法院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協(xié)議記入筆錄,并告知當事人該協(xié)議當即生效。后來,法院對財產(chǎn)分割問題制作了判決書,將房屋判歸劉梅所有,而汽車判歸王選所有。王選就房屋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查認為,房屋歸劉梅所有并無不當,但汽車歸王選所有確有不公。遂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房屋部分的判決,而汽車也應當歸劉梅所有。三年以后,王選對當時起訴離婚十分后悔,到法院申請再審。同時,又聽說審判長在審理該案過程中收受了劉梅的賄賂而被法院內(nèi)部紀律處分,因此對財產(chǎn)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六、二審程序
1、二審中的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如何處理采集者退散
1)對于當事人新提出的訴訟請求(意184)――另行起訴
2)漏事、漏人――發(fā)回重審(意182、183)
必須參加的人:繼承;一般保證中僅起訴保證人;共同侵權
2、二審案件的裁判(民訴意見第181-188條)
二審可以調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錯誤應改判,事實改判又重審;
程序錯誤應重審;當離未離應重審;
不應受理直接駁;應當受理要指令。
(程序錯誤:回避、開庭審判、缺席判決—意181)
七、再審程序
1、法院啟動再審
主體 |
生效審院長+審委會、上級法院 |
對象 |
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 |
理由 |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 |
審理法院 |
本院再審、上級提審、指令再審 |
2、當事人申請再審
對象 |
離婚判決(財產(chǎn)問題、子女撫養(yǎng)問題) | |
理由 |
實體錯誤(證據(jù)問題+法律錯誤)+程序錯誤(管轄、審判組織與回避、訴訟參與權、辯論)+不告不理+依據(jù)被撤銷+貪私枉 | |
調解書:違反自愿、合法原則 | ||
時間 |
2年(生效之日)+2種情形(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3個月相對期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 | |
申請法院 |
上一級法院 | |
法院處理 |
對方“答辯”+法院裁定 | |
終結審查 |
(1)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 |
審理法院 |
中級法院裁定再審 |
本院審理 |
最高人民法院、 |
本院再審 | |
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再審 | ||
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