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原則(《民訴》第120條)、審判組織(《民訴》第40、41、161條)、訴訟標(biāo)的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轄(《民訴》第23條;《民訴意見》第8條)、專屬管轄(《民訴》第34、36條)、協(xié)議管轄(《民訴》第25條)、地域管轄(《民訴》第22、24、29條)、移送管轄(《民訴》第36條)、對妨害民訴的強制措施(《民訴》第99、102、216條)、涉外管轄、保全、上訴期間(《民訴》第92、235、242、244、247、249條;《民訴意見》第305條)、被告的確定(《民訴》第49條;《民訴意見》第40、41、43、45、46、50、52條);
代理(《民訴》第57、58、59條;《民訴意見》第67條)、共同訴訟(《民訴意見》第177、183條)、證人及證人證言(《民訴》第70條;《證據(jù)規(guī)定》第53、54條)、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的新證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第41條;《民訴》第125條)、證據(jù)證明力(《證據(jù)規(guī)定》第69條)、對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訴訟(《民訴》第108條;《民訴意見》第151條)、簡易程序已過訴訟時間的案件處理(《民訴意見》第153條)、(《簡易程序規(guī)定》第2、3、23、27條)、二審對反訴的處理(《民訴意見》第184條)、撤訴(《民訴》第129條;《民訴意見》第143、144、145、158、159條);
缺席判決(《民訴》第129、130、131條;《民訴意見》第158條)、訴訟的中止(《民訴》第136條)、離婚、收養(yǎng)案件的再審(《民訴》第178、179、183條;《民訴意見》第209條)、裁定適用的范圍、筆誤的含義(《民訴》第147條;《民訴意見》第166條)、執(zhí)行法院的確定(《民訴》第201條)、執(zhí)行開始、執(zhí)行依據(jù)、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民訴》第212條)、留置送達(《民訴》第91條、《民訴意見》第84條)、執(zhí)行(《民訴》第204、207條;《民訴意見》第300條、二審(《民訴意見》第186條)、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民訴》第246、247條;《民訴意見》第3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