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人代為清償是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的一種,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合同債務。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義務是依據(jù)合同的約定產生的。依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債權人一般是期待債務人親自履行債務。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礎原理,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為履行。2.由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3.沒有發(fā)生債的轉讓。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只是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輔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當,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3.二者區(qū)別: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均涉及合同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主體和權利享有主體都有所變化等,但是,他們之間的區(qū)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債務履行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債務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代債務人進行清償。
(2)債權享有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享有債權的為第三人或者原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履行。
?。?)對債務履行主體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須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任何經濟糾葛,如果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則必須經過第三人同意,因為任何人不能未經他人許可給他人設定義務;另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經濟糾紛,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此種情況下,因第三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義務,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直接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進行清償,而無須經過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的主體地位不同。在債權轉讓中,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權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債權轉讓中,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償,則由債務人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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