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六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xù)審理。
第七十一條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fā)回重審。
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在兩年內申請再審。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
第七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七十七條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后十日內發(fā)出裁定書。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fā)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fā)回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fā)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fā)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三)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四)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五)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第八十一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審理期限。
第八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配套練習】
1.下列關于一審和二審關系的說法,正確的有:
A.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7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B.二審法院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行政案件,原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C.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D.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答案】 BcD
【解析】A項錯在應該是在5日內報送。參見《行訴解釋》第66條第4款、第67條、第69條、第7l條第2款。
2.關于二審程序,下列不正確的說法有:
A.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內向上一級法院起訴,若對裁定不服,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起訴
B.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若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人民法院仍可實行書面審理
c.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D.一般情況下,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答案】 B
【解析】《行訴解釋》第67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60條和《行訴解釋》第67條可以看出AcD正確。
3.原審裁判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改判
B.對于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對于遺漏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改判
c.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D.對于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改判;對于遺漏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答案】 c
【解析】依照《行訴解釋》第71條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4.甲縣工商局對湯山紡織廠作出罰款20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且立即執(zhí)行。湯山紡織廠向市工商局申請復議,市工商局維持了處罰決定,紡織廠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維持該處罰決定。湯山紡織廠提出上訴,在二審中才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二審法院認定縣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應作出怎樣的判決呢?錯誤的說法是:
A.撤銷一審判決,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工商局對湯山紡織廠進行賠償
B.撤銷一審判決,對賠償請求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通知湯山紡織廠另行起訴
c.撤銷一審判決,對賠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只將行政賠償部分發(fā)回重審
D.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行政處罰行為違法
【答案】 AcD
【解析】《行訴解釋》第71條。
5.某縣級市建委頒發(fā)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給大地房地產公司,許可其開發(fā)一商業(yè)樓盤。相鄰的樓盤有20住戶認為該新建樓盤與其樓間距過近而分割了他們的采光權,該20住戶以縣建委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市法院受理后以原告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這20住戶又申請省高院再審,省高院認為該20住戶有原告資格,請問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A.撤銷一審市法院的裁定
B.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
G.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D.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 ABc
【解析】《行訴解釋》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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