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概述、公職的取得
★公務員的范圍(表-1)
原范圍 | 行政機關中履行公職的人員 |
現(xiàn)范圍 | 國家機關、政黨機關、人民團體機關中履行公職的人員 |
拓展范圍 | 部分事業(yè)單位中履行公職的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管理 |
★★公職的取得(怎么當上公務員)(表-2)
錄用—委任 | 適用范圍 | 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 |
錄用程序 | 發(fā)布公告-資格初審-筆試面試-資格復審-政審體檢 | |
試用期限 | 試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職務,不合格者取消錄用 | |
選任 | 適用于各級權力機關選舉(決定)的領導職務公務員 | |
公開選拔 | ①領導職務(副科至正廳)、非領導職務(副處至正廳)出現(xiàn)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 ②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法律|教育網) | |
聘任 | 適用于專業(yè)性或輔助性職位,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相關推薦: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