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1)股票質押式回購
①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
②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的,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樹立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
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單一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單一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
(2)融資融券
①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②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yè)務、約定式回購交易、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等融資類業(yè)務的規(guī)模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4倍,單一客戶融資(含融券)業(yè)務規(guī)模于凈資本比例前5名不能超過5%。
(3)信用債投資
①對債券交易的標的債券和交易對手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和內部評級,區(qū)分不同的風險等級,建立標的債券產品庫制度和交易對手白名單制度,并根據交易對手內部評級風險等級分配授信額度。
②自營及資管業(yè)務:建立交易對手額度管理制度,明確債券逆回購、遠期、借貸融出交易的交易對手授信額度管理要求,根據內部評級風險等級分配相應額度。
(4)非標準化債權投資
證券機構準確評估資產管理業(yè)務中承擔的信用風險,使其于客戶的風險偏好相匹配。
(5)場外衍生品
凈額結算、抵押、引入中央交易對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