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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輔導第二十九章

    來源:233網校 2012-01-05 08:44:00
    導讀: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輔導第二十九章:物權法律制度,更多輔導資料請點擊>>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章節(jié)輔導。

    第二十九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法

    二、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3、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登記地點: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注: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2)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3)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4、生效時間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注: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5、登記費用: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二)動產交付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xiàn)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變動效力。

    【理解】先行占有,如受讓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當雙方當事人關于所有權轉移的合同生效時,完成標的物的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三)其他規(guī)定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1)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四、物權的保護

    (一)《物權法》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保護物權的方法

    1、確認產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返還原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4、排除妨礙: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5、賠償損失: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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