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近年來,隨著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力度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工程在竣工結算時都要求經過審計這一程序。因此,業(yè)主和承包商往往把視線的焦點過多地集中在最終的工程竣工結算審計上,而對于開工前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關注不夠,從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規(guī)范、不嚴密等現象產生,其后果不僅會給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而且也給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帶來不少爭議。為此,筆者聯(lián)系自身工作實際,談一點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粗淺認識。
一、重視施工合同訂立的規(guī)范
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鑒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由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主要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從實際竣工結算審計的情況來看,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也正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及條款也比較規(guī)范。但也有個別工程只是簡單地草擬一紙合同或協(xié)議書,僅說明工程開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內容。更有甚者,竣工結算的送審材料中僅有竣工結算書、竣工圖紙等資料,卻不見施工合同,原來承發(fā)包雙方當初僅有口頭協(xié)定,而無書面合同。這樣的工程項目在合同訂立上顯然缺乏嚴肅性,在竣工結算審計過程中一旦遇到彼此扯皮之事,更缺少法律依據,難以裁決。
二、重視施工合同類型的選擇
國際上按照合同價款的付款方式,將合同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而在我國慣用的方式是將合同劃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固定價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擔施工期間全部風險并需要為不可預見因素付出代價,因而一般報價較高,適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的項目;可調價格合同則可規(guī)定調整的范疇,便利風險得到合理的分攤,因而適用范圍比較寬;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yè)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業(yè)主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而承包人由于無風險,其報酬也往往較低,主要適用于需要立即開展工作的項目、新型的工程項目、風險較大的項目等。在選擇合同類型時,業(yè)主和承包商應當綜合考慮項目規(guī)模、工期長短、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外部環(huán)境等因素,權衡利弊,慎重選擇雙方都能認可的合同類型。一旦選定,則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時要嚴格按照所選定的合同價款形式執(zhí)行。如某學校學生宿舍樓工程,約定的合同價款結算為固定價格方式,適逢施工當年各種施工材料大幅漲價,黃砂竟然漲至平時的二至三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預見性,導致該項目資金運作發(fā)生困難,差點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結算審計時,承包商又以種種理由增補簽證,試圖彌補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費用,審計人員對不合理簽證一一否決,同時明確向其指出,固定價格合同簽訂前應當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各類建材的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性調整風險等,并且應當承擔合同簽訂的后果。
三、重視施工合同的制約作用
預見性的合同條款制約,可以為最終的工程結算爭取有利條件。最常見的合同制約是有關質量、工期、價款的結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為了節(jié)省費用,在招標文件中對質量的要求僅為合格,而投標施工單位為了中標所報質量標準為優(yōu)良,最終中標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所承諾的質量標準也為優(yōu)良,而工程結束后實際評定質量等級為優(yōu)質,按照文件精神和“優(yōu)質優(yōu)價”原則,建設單位必須對施工單位進行質量獎勵。建設單位好生想不通,因為按照規(guī)定,工程結束后,如果實際評定質量等級達不到承諾標準,則需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人工費5%的罰款;如果實際達到的質量等級為優(yōu)良,則不獎不罰;而現在施工單位做到優(yōu)質,卻必須按工程人工費12%進行獎勵。建設單位原本的出發(fā)點是想省去一筆質量獎的費用,但因為合同中沒有制約,或寫明獎勵范疇,反面需要付出一筆遠遠高于預期的質量獎費用。再比如,某學校實驗樓工程按性質應當屬于科研用房范疇,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補充條款一欄補充說明;學校內所有建筑物的垂直運輸均套用教學用房范圍,從而使得業(yè)在竣工結算時省去一筆不小的垂直運輸費用。又比如,按現行定額和文件規(guī)定,當單位工程中某些項目被建設單位單獨分包時,總包單位可按一定標準向建設單位收取配合費。而實際情況是,目前工程竣工結算審計中,爭議最多的也正是關于配合費的問題。如某單層廠房地面由分包單位鋪設地磚,在竣工結算審計時,業(yè)主認為總包單位沒有進行任何配合,按規(guī)定收取15元/M2的配合費不合理。承包單位則認為收取15元/M2的地磚配合費是按照文件精神執(zhí)行,合理合法。雙方各執(zhí)己見,互不妥協(xié)。那么這時如果合同中有對這方面的條款制約,就可以參照合同精神來執(zhí)行,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條款制約是業(yè)主針對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對業(yè)主的制約也應在條款中有明確的表述,以顯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單位(水電、裝飾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達不到土建單位所承諾的質量等級,則不應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誤,也不能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這些都應在合同簽定時通盤考慮。此外,現在有些建設單位由于資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結算審計等理由來拖延付款時間,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設單位,常常忍氣吞聲,不愿催討應收款。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訂立之時,就付款時間和進度的違約與索賠等問題,在合同中進行明確限制,以維護自身利益。
四、重視施工合同的條款措辭
施工合同一經簽定,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條款的措辭上應仔細斟酌,反復推敲,防止出現歧義并導致日后竣工結算出現爭議。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寫明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在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一欄寫道:鋼筋含量除外,設計變更培養(yǎng)按招標下浮率同比例調整。于是竣工結算時,業(yè)主與承包商對“除外”這一表述各執(zhí)一詞:業(yè)主認為,“除外”是指鋼筋含量不在固定價格結算風險范圍內,應當按實計算,同比例下浮。承包商則認為,“除外”是指鋼筋不在下浮之列。當然憑經驗,我認為業(yè)主的解釋更為合理,但僅從字面上來理解,這樣表述引起爭議也就不足為奇了。
綜上所述,由于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時必須嚴格遵守承發(fā)包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合同的規(guī)范與嚴密有利于竣工結算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上述內容只涉及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小部分,實際操作中還可能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為此承發(fā)包雙方都必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簽定合同時應考慮得全面、細致、周到,減少不確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結算及其審計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條不紊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