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領土變更的方式
1.:)領土。
2.全民投票。即在爭議地區(qū)進行全民投票以決定該地主權的歸屬。這是現(xiàn)代國際法上關于領土主權變更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自由表達實行民族自決的人民的意志,自由確定其民族領土的命運。但全民投票應以保證該領土的全體居民投票的充分自由的方式進行,其合法性決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自由的表達。這種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決原則的前提下才是領土變更的一種方式。
3.收復失地。國家為恢復其對某些領土的歷史性權利而收回被他國侵占的領土。
國家邊界和邊境制度
一、劃界的程序和原則
1. 劃界的程序。劃界通常包括三個重要程序:
(1)劃界。雙方簽定有關邊界問題的專約或和約中。約文中規(guī)定邊
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將邊界線標繪在地圖上。這個步驟稱為“劃界”,這個邊界條約稱為“母約”,是劃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勘界。由根據(jù)邊界條約設立的勘界委員會進行實地劃界、勘 界,并在邊界上樹立界樁,進行“標界”。
(3)制定邊界文件。標界完成后,作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雙方擬定邊界議定書,并繪制地圖,作為條約的附件。邊界條約、議定書和地圖是劃定邊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 劃界的原則。一般適用下面的原則:
(1)以山脈為界。以界山為界時,通常采用分水嶺原則,即以
構成分水嶺及其山脊線為界。
(2)以河流為界。這種河流稱為界河。以河為界時,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則以河道中心線為界。界線兩邊的島嶼分別屬于兩岸的沿岸國。
(3)以湖或內(nèi)海為界。界湖的劃界,
除另有協(xié)議外,通常把邊界定在湖或內(nèi)海的中央。
二、邊境制度的內(nèi)容
“邊境”是邊界兩側一定距離的范圍。通過邊境管理制訂協(xié)定而建立起來的,它的主要內(nèi)容有:{(1)維護邊界的標志。
{(2)方便地方居民來往。
{(3)管理邊界河流。
{(4)處理邊境爭執(zhí)。
第四節(jié) 南極和北極地區(qū)
一、南極的法律制度
根據(jù)《南極條約》及有關文件,南極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為下列四點:(1) 南極應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進科學調(diào)查方面的國際合作。
(3)凍結現(xiàn)狀。
(4)定期舉行“南極協(xié)商會議”,締約國每兩年舉行“南極協(xié)商會議”,協(xié)商有關南極共同利益問題:(甲)南極只用于和平目的;(乙)便利在南極的科學研究;(丙)便利在南極的國際科學合作;(丁)便利行 使締約國互相視察的權利;(戊)在南極行使管轄權的問題;(已)生物資源的保護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