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具體講航空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前先要講的一個問題是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一)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空氣空間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領空;另一部分是領空之外的空氣空間。
1.國家領空的地位 國家對它的領陸和領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領空主權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
①領空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權。這種權利是排他的,未經國家許可外國航空器不得飛經或飛入。為了維護國家領空主權和安全,國家對于非法入境的外國航空器可以采取適當?shù)拇胧缇?、攔截、迫降、驅逐等。但對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規(guī)章和執(zhí)行的權利。
③保留國內載運權。
④設立空中禁飛區(qū)。
2.領空之外的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國家領空之外的空氣空間是不屬于任何國家的主權范圍,各國航空器可以自由飛行,但要遵守國際法。如受專屬經濟區(qū)制度、南極制度及國際航空法的限制。
(二)國際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記和國籍制度
按《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guī)定,凡是從事國際航空的航空器均應在一國登記并取得該國國籍,還要在航空器上標出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2.國際航空運輸制度
①國際航空運輸飛行類型和飛行權
國際航空運輸有航班運輸和非航班運輸。按《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guī)定,凡從事國際航班運輸?shù)暮娇掌黠w經或飛入締約國必須得到許可。許可方式由關系國確定,可簽訂國際協(xié)定或特別許可。從事非航班運輸?shù)暮娇掌黠w經或飛入公約的締約國,只要不作營業(yè)性的降??梢圆挥迷僬鞯迷S可。
②國際航空運輸義務
這項制度要求國家從事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活動應遵守國際義務。例如,不得濫用民用航空運輸,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活動;采取便利航空運輸?shù)拇胧?;防止傳染病的傳播;對允許飛入或飛經的外國的航空器,在飛行條件和限制方面應平等對待,不應給予差別待遇;促進國際統(tǒng)一標準和措施的采行。
(三)懲治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
1.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
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的根據(jù)是《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
(1)《東京公約》規(guī)定了兩種行為屬非法行為:
①各國刑法規(guī)定屬于犯罪的行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及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2)《海牙公約》規(guī)定的是任何人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當屬非法行為)。這種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種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同行為均屬犯罪行為。
(3)《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于犯罪:
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
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
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
(4)《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定書》規(guī)定了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行為為非法,包括:
①對國際機場內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該機場安全的行為;
②破壞或嚴重損壞國際機場的航空設備及停放在機場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斷機場服務。這些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
2.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管轄權
綜合《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的規(guī)定,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以下幾類國家有管轄權:
①航空器的登記國;
②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嫌疑犯依在該航空器內,該航空器的降落地國有管轄權;
③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fā)生犯罪或針對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yè)地國或其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
④罪行發(fā)生地國有管轄權;
⑤嫌疑犯發(fā)現(xiàn)地國;
⑥依各國國內法規(guī)定的其他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