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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講義:司法考試行政法難點分析

    來源:233網校 2011年1月20日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基礎知識
      1、抽象行政行為
      定義: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使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
      范圍:
      行政法規(guī)
      行政立法 部門規(guī)章
      行政規(guī)章
      地方政府規(guī)章
      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2、 具體行政行為
      定義: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事項,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所作的處理決定。
      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
      行政強制
      行政合同
      重要考點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qū)分
      分類意義:確定行政復議受案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要標準。
      區(qū)分要點:只要某個行為影響到的相對人的范圍是可以確政法英杰定的,無論相對人的數量多寡都是具體行政行為。
      常見考點:行政機關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方式對特定事項或特定人的處理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主體
      基礎知識
      1、行政主體概念
      行政主體: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能、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組織。
      行政主體理論的意義:確認行政復議被申請人(進而確認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訴訟被告、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的標準
      2、行政主體種類
      行政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均有行政主體資格;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同樣均有行政主體資格。
      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指行政機關以外的,經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重要考點
      1、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不是行政主體:
      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不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以及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是行政主體:
      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及行政法英杰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這里的“法律、
      法規(guī)“是指法律(狹義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
      3、判斷“行政授權”還是“行政委托”的依據,并不在于文字表述,而在于權力來源。前者來源于法律、法規(guī);后者來源于行政機關。
      4、行政機構能夠成為行政主體,除可依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外,規(guī)章授權也可。
      5、職能部門僅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xiāng)政府無職能部門,因此鄉(xiāng)政府下屬的機構所作的行政行為均應歸屬于鄉(xiāng)政府。
      三、行政處罰的程序
      [基礎理論]
      1、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
      適用條件: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特點: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調查人員可以少于兩人
      但是其他程序要件與一般程序并無不同:
      表明身份、填寫書面處罰決定書、罰繳分離、接受當事人陳辯或申訴
      2、一般程序:調查取證——作出處罰決定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并非獨立的處罰程序,而是一般處罰程序中的調查取證環(huán)節(jié)
     ?。?)適用范圍與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 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特點:
      A.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C.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機關
      B.原則上公開進行; D.可以委托代理人
      E.處罰決定可以不依據聽證筆錄!(與行政許可聽證比較)
      [重要考點]
      1、簡易程序僅意味著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即調查與決定兩程序合一,并不意味著當場收繳罰款或當場執(zhí)行。
      2、簡易程序的決定也要書面決定。
      3、一般程序的調查方式:抽樣檢查與登記保存。
      4、行政處罰聽證特定:處罰決定可以不依據聽證筆錄!
      5、牢記簡易程序、聽證程序以及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條件,尤其是分別的數額限定。
      6、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罰款后的處理方式。
      四、行政復議中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基礎理論]
      1、抽象行政行為部分、有限地納入復議范圍。
     ?。?)審查范圍: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2)審查方式:“一并審查”
      2、 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
      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有權處理的:三十日內處理
     ?。?)無權處理的:7日內依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政法英杰機關依法處理
      [重要考點]
     ?。?)抽象行政行為復議審查的范圍、方式及處理。
      范圍: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注意:有權制定法規(guī)、規(guī)章的機關制定的除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可申請復議審查?。?
      (2)一并審查即提起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時一并提出;而不能單獨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要求。
     ?。?)處理:視復議機關是否有權處理而決定,復議機關只有是該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時,才有權作出處理,否則應移送。
      五、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基礎理論] 兩項原則與例外
      1、原則上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均可再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終局的除外:《復議法》中的復議終局情形:
     ?。?)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該機關作出復議后,又向國務院申請復議;
     ?。?)省級人民政府對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復議決定
      第三十條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決定機關:省級人民政府
      決定事項: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確認
      決定依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
      2、原則上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guī)定復議前置的除外。
      《行政復議法》中的復議前置:
      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政法英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前提:必須是相對人已經取得了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這種既得權利
      [重要考點]
      復議法第30條因同時涉及復議前置與復議終局成為考試重點,但理解時一定要記住每項前提條件,而且要進行限縮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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