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權能的組織(也就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所做的法律行為。
特征:
第一,單方性。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對人的參與并沒有改變行政行為的單方性。從概念中可以看出,這個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單方向做出的,它的做出是不以行政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強制性。行政行為是以國家權力為依托的,具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是單方性的保障。
第三,無償性。行政主體的權力可以說既是權力,也是職責或者義務,它的履行是無償?shù)?,所需?jīng)費只能由國家財政負擔。
2.分類:
?。?)按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所謂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針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它沒有具體的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的具體的事件中所做的能夠改變行政相對***利與義務的行為。(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就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2)按法律是否對之嚴格拘束為標準,可以分為拘束的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違。
?。?)按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如: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有行政處罰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有行政許可行為。
?。?)按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行政行為大部分是要式的行政行為。
其中重點掌握第一種分類。
3.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是指合法行政行為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包括行政主體合法、行政權限合法、行政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主體合法,如:好多人都往人民大學的校園內停車,如果學校的保安給車主開罰單,這種處罰的行政行為不是合法有效的。
權限合法也是行政主體合法的一個延伸。
行政內容合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為中比較重要的一點。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在實施行政處罰之前,行政主體必須要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辯解,如果行政主體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忽略了這一步驟,那么這種行政處罰行為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但如果是行政相對人放棄自己的這種權利,這個行政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在行使行政處罰以后一定要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沒有收到這個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對人也是可以拒絕履行這個行為的。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與有效不同,合法肯定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行為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4.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四個方面。(易出選擇題)
第一,行政行為的無效情形: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比如違反憲法;行政行為有明顯的違法情形;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受相對人脅迫或者欺騙做出的行政行為,例如以欺騙手段獲得的行政許可,可以撤銷,撤銷之后自始無效;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職權的行政行為。
第二,行政行為撤銷的情形:合法要件缺損;行政行為不適當。
第三,行政行為廢止的情形: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經(jīng)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者撤銷;情勢發(fā)生重大變化;行政行為已完成其歷史使命等等。